陈泥/《厦门日报》/20100919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加强物业费支出管理,市财政局日前出台《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物业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物业费将实行定点管理或定额管理两种方式,在充分保障单位正常运转需要的同时,严格节约财政资金。
根据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定点管理即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确定五家定点物业公司,并明确物业服务基本内容。市直单位可在定点物业公司中,在已确定的物业费标准范围内实施二次报价,确定物业费标准最低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办公用房,并与之签订物业合同;若二次报价的物业费标准一致,则由市直单位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物业公司。
按照规定,定点物业公司将由财政部门每三年确定一次。市直单位对定点物业公司服务内容、服务态度有异议的,可向市财政局下属的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反映。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物业公司,市财政局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与其签订的定点管理合同,并取消其参加市直单位定点物业公司政府采购的资格。
定额管理则是指市直单位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办公用房,按照市财政局确定的物业费定额标准安排应缴纳的管理费用。与非市直单位共同办公且无法单独聘请物业公司的;或单体办公用房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其物业费应实行定额管理。
此外,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物业费应当单独核算,专项用于与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本单位人员发放奖金、补贴等其他支出。在《暂行办法》下发之前,个别已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且合同期未满的市直单位,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可,可继续扰行原合同。合同期内的物业费按照合同金额予以安排,合同期满后严格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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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0 18: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