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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明年起实施





《贵阳日报》/20100918


    备受关注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昨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明确:禁止野蛮装修、停车费收取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住转商”应当得到邻居同意,但《条例》未对是否收取装修保证金作出明确规定。

  车位:

    停车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公司不得乱收停车费。《条例》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小区车位优先满足业主

    小区停车位到底能不能租给小区外的人员?《条例》规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售时,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车位、车库数量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至少可以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业主自愿放弃的除外。除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且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修建的车位、车库外,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车位外租不得超过半年

    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装修:

  擅改房屋主结构 最高可罚五万元

    把阳台改成卫生间或敲掉承重墙“造”大客厅,这类行为将被禁止并可能受到严厉处罚。《条例》规定,对于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行为,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装修保证金,《条例(草案)》在首次提交审议时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收取装修保证金;在审议过程中,众多委员认为,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应该收装修保证金,但收取的保证金不应属于物管公司所有。昨日通过的《条例》中,并未禁止物管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

    物管费:

    未装修未入住 都要交物管费

    “部分业主以房屋还未装修或暂时未入住为由,拒交物管费。”贵阳某物业公司刘经理对此很不满:“小区的绿化、楼道的清扫等服务工作,却是从交房那天就开始的啊。”

    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规定,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延迟接受房屋交付的,物业管理费发生的起止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

    住转商:

    小区里面开店 应得邻居同意

    随着越来越多的“私房菜”、“麻将馆”、“美容院”、“旅店”开进居民楼,对其他业主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这种“住转商”的行为将受到约束。《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安全:

    业主被盗谁负责 合同内容要写清

    小区业主被盗,物管该不该负责、该不该赔偿?《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保安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保安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责任区分、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王丹丹)

    新闻背景

    物管条例经三审终出炉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此,《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制定、审议工作慎之又慎。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和适当修改,《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最终三审通过。


阅读: 7739 次     2010/9/19 9: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