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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新物业服务收费细则10月施行





郭月红/《铜陵日报》/20100826


    新修订的《铜陵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实施细则》将带来诸多新变化: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缩小,只管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标准与物业公司服务等级挂钩。新的《实施细则》还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等进行了修订完善。

    变化一:实行等级收费模式

    与该市旧的物业服务收费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将本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收费管理。物业服务等级由高到低设定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由相关部门审核等级后才可收费。物业综告服务收费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双方约定,但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0%。

    另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类的综合服务费、非住宅类物业服务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变化二:收费方式更加灵活

    新规定明确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等形式。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这是该市小区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变化三:运行水、电按实际支出分摊

    以往住宅小区的水、电运行费用被纳入物业服务费一并收取,新《实施细则》规定,住宅小区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运行电费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账纳入代收代支费用,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

    另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变化四:共用部位经营要经业主大会同意

    对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新的《实施细则》除要求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外,还应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对所得收益也作了明确安排: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收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阅读: 8403 次     2010/8/27 13: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