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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前期物业管理费作调整





陈燕娟/兰溪新闻网/20100825


    “新的兰溪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已经出台了,内容有调整吗,有没有变化?”近日,一些市民拨打本网民声热线,咨询物业管理费的相关问题。昨天,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咨询了兰溪市发改局。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调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一直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此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所上调。以每月每平方米为单位,多层住宅中准价一级由0.12元调整为0.25元,二级由0.15元调整为0.35元,三级由0.25元调整为0.50元,四级由0.40元调整为0.70元。浮动幅度原来为上浮15%,下浮不限;现调整为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中准价由0.7元调整为1元,不含另行分担的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的电费。

    建筑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但是之前的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建筑面积没有明确规定,此次新标准中明确住宅建筑面积以记入《房屋所有权证》主记页的面积为准。计费时间从业主购买新建的商品住宅办理交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算,因业主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交房手续的,按约定的交房期限的次月起计算;购买非新建的商品住宅从该房屋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计算。业主出租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双方约定交纳。由承租人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办理交房手续但业主未居住的、居住后又空置且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物业,经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应收标准的70%交纳。房屋装修期间不属于房屋空置,其物业服务费用应按规定标准全额缴纳。

    停车费收取有标准

    此次收费标准中也为停车费的收取定了标准。新的标准规定,利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及指定的场地提供车辆停泊服务的可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其中属小区配套服务的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经业主同意面向社会提供停泊服务的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为:地面停车场汽车长期停放,每辆车每月收取40~70元;摩托车长期停放,每辆车每月收取30元;汽车临时停放,每辆车每次收取2~4元。地下停车场汽车长期停放,每辆车每月收取80~120元;小型汽车临时停放每辆车每次收取4元;大型汽车临时停放每辆车每次收取6元。

    上述收费标准中有幅度的,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车辆停放场地设施、条件等,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车辆临时停放按“日计次”,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含)的不得收费,跨日停放但持续时间不足12小时(含)的按一次计收,超过12小时的可重新计次。实施各种施工、救护、抢修、出警等作业的特殊车辆停泊不得收费。

    楼道灯电费不得另外收取

    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楼道灯电费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再另外加收;安装楼道灯分配器由业主承担电费的,其电费按0.01元/平方米·月在物业服务费中相应扣减。纯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单独报批。

    相关知识点: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的物业服务。


阅读: 5964 次     2010/8/26 1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