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存/《华商报》/20100101
2009年12月30日,经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已经由建设单位或物业代收的维修资金怎么办?
昨日,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王建安说,《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当按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资金专户。逾期未转入专户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转入专户,对拒不转入专户的,处维修资金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于如何查询自己的维修资金的问题,王建安介绍,业主只要携带自己身份证及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到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就可以了。
到2009年11月30日,西安市共有581个小区12.7787万户业主,缴纳了14.35亿元人民币的大修基金。
王建安说,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简单来说,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决策”也就意味着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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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4 9: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