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 岳佳综/《南方日报》/20091030
“天价”车位物管费将受到约束!近期,广州某些小区被曝车位(车库)管理费动辄数百元,让有车业主叫苦不迭。
昨日,酝酿已久的《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社会意见,其中明确将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能自行定价,以切实解决车库物管收费混乱、标准过高的现象。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政府指导价将由各地市物价部门制定,并实行备案制度,利于物价部门及时了解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减少物业服务收费的纠纷。
据介绍,该规定仅适用于“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和“自有产权车位”,业主大会成立之后仍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租用的非自有产权的车位,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省物价局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住宅小区相继实行出入证管理,但同时也出现了出入证收费过高的情况,市民对此投诉很多。针对这一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应当免费为业主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对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各种原因需要重新办证的,可适当收取制作工本费。
对于不少业主反应的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强制规定,授权各市按照当地实际确定是否实行分摊。省物价局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省内一些地方实行了共用水电分摊,而深圳、中山、东莞等市已不再实行分摊。
征求意见稿指出: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物管企业五不准: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四)不按规定备案的;(五)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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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10: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