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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物业管理文摘》(第1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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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赢利共享型信息选编   第182期/20120730 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规动态】 ——绍兴: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费下月起调整
  ——哈尔滨:维修资金使用等七类物业纠纷可调解解决
【行业要闻】 ——北京:物业须配安全员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
  ——银川:搬运大宗物品须严查 监控资料留存3个月
  ——潍坊: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了新标准 新区先试点
  ——巢湖:物业一费制8月1日起实行 
  ——新乡:出台细则 物业替业主提前查验公用设施
  ——日照:车库车位物业收费有新规 独立车库按建筑面积缴费
  ——临沂:调整物业质保金 12层以上建筑每平米70元
  ——天津:下发加强小区管理《通知》 预防私搭乱盖 物业应尽责
【数据说话】 ——南京: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扣满20分将被注销资质
【物管采风】 ——河南: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管理平台 严格资质管理
【学习平台】 ——如何稳定秩序维护行业的员工队伍
【业主之声】 ——许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用计入物业服务价格
【自由论坛】 ——浅谈物业服务的黄金时间和重点区域
【案例选编】 ——业主楼顶私搭遮阳棚儿童天台意外坠楼身亡
【法规动态】
绍兴: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费下月起调整
张科勇 彭樑/绍兴晚报/20120716
  绍兴市区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将从8月1日起调整,此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此前多层住宅基准收费标准特级为0.70元M2·月,调整后为0.90元/M2·月,一级~四级的收费标准分别从0.43元、0.35元、0.25元、0.15元调整到0.60元、0.50元、0.35元、0.25元;高层住宅基准收费标准一级~三级分别从1.20元、0.96元、0.60元调整到1.40元、1.20元、0.90元。 
 
哈尔滨:维修资金使用等七类物业纠纷可调解解决
张立/生活报/20120711
  经过调研研究,今日哈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加强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物业服务纠纷的指导意见》,哈市正式推行物业服务纠纷联合调解机制,今后在哈市各街道办、社区、有条件的物业企业建立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调解新房验收、房屋租赁、违法搭建等规定范围内的七类物业服务纠纷。本月下旬,哈市街道、社区将成立首批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行业要闻】
北京:物业须配安全员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
北京市住建委/20120726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本市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自管房项目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和一名设备设施管理员对所辖房屋建筑进行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对房屋建筑结构、附属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系统进行使用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要求及时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银川:搬运大宗物品须严查 监控资料留存3个月
马哲/法治新报/20120718
  7月17日,针对当前小区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对银川市物业服务行为中的安保工作等进行规范性要求:没有业主同意,收废品者不得进入小区随意收购,大宗物品运离小区,应联系业主核实、严格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承接验收手续时,结合专业部门的验收报告,细查摄像头像素、位置、覆盖面,主机硬盘存贮量,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应当留存3个月,且不得删剪。
 
潍坊: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了新标准 高新区先试点
潍坊传媒网/20120717
  近日,由潍坊市物价局和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的《潍坊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服务内容》和《潍坊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自7月1日起已在我市高新区率先试行。物业服务费中多层住宅的最高基准价格为0.65元/㎡/月,最低为0.30元/㎡/月。带电梯住宅的最高基准价格为1.40元/㎡/月,最低为1.00元/㎡/月。基准价格的上下浮动幅度为20%。
 
巢湖:物业一费制8月1日起实行
白云磊/环湖晨刊/20120725

  昨天上午,在巢湖市政务中心,巢湖市物价局专门召开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明确新的巢湖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据悉,《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四年。针对原先物业收费管理中公共能耗收取不统一,操作不透明,收缴率不高,业主与物业企业矛盾较多的状况,《办法》要求,把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收取的公共能耗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

 
新乡:出台细则 物业替业主提前查验公用设施
平爱梅/大河新乡网/20120802
  今后业主入住,如果发现绿地或楼梯间或路灯等出现问题,不必为此烦心,因为《新乡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正式开始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将替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等先行进行查验。对于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修复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对影响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进行修复;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可自行修复,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复,委托修复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日照:车库车位物业收费有新规 独立车库按建筑面积缴费
孟锋 黄晓华/黄海晨刊/20120725
  7月24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中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对车库、车位收费的范围和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通知规定,独立专有车库,需要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临沂:调整物业质保金 12层以上建筑每平米70元
邵琳/鲁南商报/20120704
  记者从临沂市房产与住房保障局了解到,为促使房地产开发商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质保金,确保房屋保修期内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日前我市对物业质保金的交存标准以及时间节点进行调整,12层以上均按照7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此外,开发企业已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经审核工程质量保险符合文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不需要再交存保修金,凭保险公司正式发票和物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证明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天津:下发加强小区管理《通知》 预防私搭乱盖 物业应尽责
新华网/20120725
  记者获悉,24日天津市下发《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小区私搭乱盖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劝阻私搭乱盖行为中的作用,有效预防私搭乱盖行为的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管理服务中发现私搭乱盖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违规业主(使用人)发送《违规搭建告知书》,告知其私搭乱盖行为所违反的规定及法律后果,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管理规约,要求其停止搭建行为并恢复原状。
 
【数据说话】
南京: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扣满20分将被注销资质
江苏新闻广播/20120808
  南京市住建委目前正在建立“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726家物业公司和2万余名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已载入信用数据库,目前全面开始征集不良信息。一旦查实,不良信息除了记录入库,还要扣除相应的信用分,年度累计扣分达20分,物业公司可能要被注销资质!
 
【物管采风】
河南: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管理平台 严格资质管理
谭勇/河南日报/20120723
  7月21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建立了《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管理平台》。该平台旨在提高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和服务效率,增加信息透明度,实现高效行政和政务公开,对物业服务行业进行动态监管。这一涵盖全省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网络平台和业务应用平台,可对全行业进行动态监管,实现资质、信用档案、物业统计、备案、辅助办公、信息发布和权限配置管理等。
 
【学习平台】
如何稳定秩序维护行业的员工队伍
孙风雨/《中国物业管理》杂志/2012年第1期

  截止到目前全国秩序维护服务公司已发展到近3000家,从业人员达420万人,秩序维护行业已经成为吸纳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和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秩序维护服务管理条例》的颁布推动了秩序维护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由于秩序维护员年龄在18岁到25岁之间、多来自贫穷的农村地区、学历以初高中为主以及工资低等因素造成了秩序维护员每年的流失率高达30%到50%。如何保持秩序维护队伍稳定是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的秩序维护公司共同面临的难题。通过多年实践,笔者认为责任感+专业化+职业化=员工稳定。
  强化员工的责任感
  在企业核心团队的带领下,要根据国情、外况、资源、实力等定出近期、中期、长期的发展规划,共同谋划企业的未来。核心层制定的目标与执行层的绩效要相结合,激励政策能够使员工跟随执行层去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为保证企业的战略思维变成员工的实践行为,强调核心层要具有远见卓识,执行层要努力做到纳新不吐故,努力在随行者中选拔骨干进入执行层。例如,公司向社会捐资修路,这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之一,但员工也会深有感触。为奥运、国庆、校园等承担安保任务、举行民兵应急演练等,看似没有给企业带来利润,但能够使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员工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并能够真正把公司“内正其心,外修其形”的价值理念落实到员工的行为中。
  推出人技结合的“保全式”专业服务
  “保全式”服务与现行的“劳务派遣”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是客户根据安全需求将相关服务委托给秩序维护公司,秩序维护公司接受委托后,按照国际通行的运营模式,先期进行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的结论制定出人防、技防、物防等各层面的安全方案,得到客户的认可后予以执行,并在履约中持续改进,从而使劳务型秩序维护服务转变为“保全式”专业化服务。这样既可以让秩序维护企业掌握财务支配权,能够更好地在人员素质结构、工资福利以及对客户现有的人防、技防、物防基础上提升再造,还可以与保险公司联手,让客户的安全保卫部门成为监管部门。同时客户也得到了更安全的便捷服务,不仅省钱省心,而且改变了秩序维护部门、管理人员不专业的问题。此外,“保全式”秩序维护服务责任明确,能够更好地引导、扶持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政府的监管。监管部门将更关注秩序维护公司的资质,秩序维护人员的资格准入,并由此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秩序维护服务合同样板,按照“保全式”服务的特殊要求,进行细化秩序维护公司的资质等级。可设定一级企业在全国开展秩序维护业务,二级企业在省内开展业务,三级企业在本市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国家重点要害单位必须由一级企业资质提供秩序维护服务的标准规定。在秩序维护从业人员资格准入方面,将从“门槛低走廊长”逐步提高秩序维护的岗位准入,比如一般的门卫、安防、消防、指挥中心的技术人员,安防、消防、研发、生产、施工、维护的相关技术人员等。从普通的门卫持有初级证书,秩序维护项目主管须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秩序维护师资格,项目岗位领班、副主管、到区域安全主管等分出不同等级,项目职业经理区域经理安全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大的秩序维护企业集中精力搞好产业链发展,产品的开发、生产与运用。笔者所在的公司开发了“保全式”安全管理系统软件已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证书并将生产出自己的安防产品,为实现人技结合的“保全式”秩序维护服务推广打下了坚实基础。
  坚持三证合一的职业人才培养之路
  三证合一的秩序维护职业人才培养,是满足人技结合的“保全式”安全服务的根本,而秩序维护人防和技防结合的“保全式”服务是三证合一人才培养之路的前提。当前,全国普遍缺乏秩序维护服务岗前及在岗培训,客户一般只要不缺人就不投诉。企业招聘、留人相对困难,员工参训积极性不高,媒体报道秩序维护员素质差已成习惯。早在2007年三部委要求每个地区职业学校设两个秩序维护中专班,联合下发的文件已变成一纸空文,而秩序维护职业等级制至今也尚未落实。令人欣喜的是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开设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类的五个职业试点工作带来了新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40、50人员一般报考初级、中级职称。中等、高等职业院校培养年轻中级、高级秩序维护员以及秩序维护师、高级秩序维护师。政府部门也要规定秩序维护公司的各级管理层及执行层都要持证上岗,例如项目主管必须持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秩序维护师的职称,门卫等普通岗位要持有初级秩序维护证书,安检、监控、安防、消防、施工人员、押运人员、随卫等必须持有中级以上秩序维护员证书,各岗位领班、副主管等岗位要持有高级秩序维护员证书等。而秩序维护公司的重点项目主管、秩序维护公司的部门负责人也要持有秩序维护师证书,只有这样才能打开秩序维护职业教育的突破口,这也直接关系到秩序维护行业员工队伍的稳定,因此,建议政府在出台持证上岗前应先推行秩序维护师的考证制度。
  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转型,我国秩序维护行业能借鉴澳大利亚等国的秩序维护培训机制模式,即学历、岗位证书、职业等级三证合一。初级秩序维护的课程可由初中毕业的人参加考取,考取的秩序维护资格证就等同于初级秩序维护证。中级秩序维护证书除押运由公安院校负责培训外,可到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学习考取。培训内容包含现有持证的课程以及安检、随卫、安防管理、消防、技防、大型活动、安防、中控等课程。特别强调的是,中、高职院校的培训,政府承认就等同于现行的消防、安检、安防等持证培训标准,原有的培训模式将逐渐转为职业院校培养,这样就可以实现三证合一的职业培训。这样可以从大局利益出发,打破部门利益,由公安部门协调好消防、安防等协会的工作,政府部门出文认可就行,使中国的秩序维护职业技能走出泥潭。笔者所在的公司在北京投资了一所培训学校,在安徽宿州投资也兴建了中等职业院校,并已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等院校对接,现正在实践三证合一的教育新模式。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可以实现秩序维护公司资质等级制度,让国内的秩序维护企业全面占领本国秩序维护市场,而劳务型秩序维护服务也将成为过去。人技结合的“保全式”秩序维护服务会逐渐成为业内的共识,走上风险管控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众所周知,中国的三证合一秩序维护职业教育吸引着年轻的80、90后走进中等、高等职业院校,参加全日制、成人、远程等教育,40、50人员积极考取中级、初级证书。因此,实现三证合一的职业化终身制教育不是梦想,秩序维护公司也会通过上市融资走向大资本、高科技、专业化的新型产业之路。相信通过这些举措会减少人员的流动性稳定秩序维护行业的员工队伍,在市场化竞争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化、职业化的秩序维护服务会参与更大范围的国际竞争。

 
【业主之声】
许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用计入物业服务价格
王利辉 刘亚倩/许昌网/20120725
  7月24日,我市出台了《许昌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二次供水的设施运行及维修保养、清洗消毒等费用计入物业服务价格,由物业公司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收取。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定期检测二次供水水质,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确保水质安全。
 
【自由论坛】
浅谈物业服务的黄金时间和重点区域
夏欣刚/中航物业报/2012年6月
  所谓物业服务的黄金时间, 是物业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最佳时间,这个时候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感受最深,也最能加深物业与业主之间感情。把握好物业服务的黄金时间,合理安排员工值班,加强对重点区域巡视检查,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据笔者的从业经验,窃以为物业服务的黄金时间是:
   在业主上下班前后的一个小时。比如写字楼的业主8:30上班,物业服务人员在8:15~9:15,就应在大堂电梯厅恭候业主,既可以引导电梯,又可以熟悉业主。比如业主5:30下班.管住宅的物业服务人员就应该在6:00~7:00之间,在小区人口恭候业主,欢迎业主回到温馨小区,有时还可以为业主提供购买水电之类的服务,同时收取物业服务费。
  业主生日、新婚、节日等喜庆日子。物业公司在这个时候送上祝福,最能打动业主的心,密切相互之间的关系。比如现在我们很多项目在三八妇女节的时候开展的“送人玫瑰,手留余香”的活动就获得了业主、客户的赞誉。
  业主生病、搬家等需要帮助时。物业公司应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危难之时显身手,就能实现满意到感动的超越。比如有个项目市政停水,我们除提前温馨提示外,还安排安管员帮助楼上的业主在一楼打水送上去。仅此一个举措,就赢得业主帮我们推介了一个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所谓物业服务的重要区域,就是最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地方。也是业主每天必须经过的地方,在这些位置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具体位置有:
  进出口。如果业主每天进出口能感受物业服务人员的微笑和问候,那种亲切温暖的感觉油然而生。何况这也是防盗的第一关,管理严才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地下车库。特别是通往地下停车场的电梯厅,一要标识明确,二要整洁卫生。
  设备房。设备设施管理的好坏,能体现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水平。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业主参观设备房,既能让业主体验到物业服务的艰辛,又能增强物业服务人员的自豪感。
 
【案例选编】
业主楼顶私搭遮阳棚儿童天台意外坠楼身亡
 

  案例描述:
  2010年4月19日,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11岁的小刚(化名)和同学小军、小东(均为化名)一起到楼顶玩耍,不料他踩穿了阳台上由石棉瓦搭建的遮阳棚,从12楼楼顶坠下,当场死亡。肇事的遮阳棚系该小区顶楼业主李某某(化名)为了给自家露台遮阳避雨而搭建的。随后,死者小刚的家属将搭建遮阳棚的业主李某某、物业公司以及带小刚玩耍的小军、小东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死者小刚死亡时11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认识到到12层高的天台上玩耍本身具有危险性,在天台上玩耍时脚踩被告李某某家的遮阳棚,经被告小军、小东劝告仍继续踩踏致使坠楼身亡,故小刚本人对其死亡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小刚进入天台时通过的单元门是具有对讲功能的智能控制系统门,可以关闭,小区物业物业公司未履行职责,未及时对已损坏的单元门进行维修,导致其单元楼以外的死者小刚,被告小军、小东等孩童可以随意到天台玩耍,对小刚的死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某某在自家位于12楼的屋顶搭建遮阳棚,其在庭审中主张遮阳棚的搭建经过开发商同意,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其非法搭建的遮阳棚与小刚的死亡存在关联性,故其应当承担4%的责任。被告小军、小东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意识到到楼顶的天台玩耍具有危险性,仍共同带领从未到天台玩耍过的死者小刚到危险之地,对小刚的死亡存在过失,应各承担8%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9.56万元;被告李某某赔偿人民币1.27万元;被告小军、小东的监护人各自赔偿人民币2.55万元。

 
 

  律师说法:
  律师介绍,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件。根据《侵权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被告物业公司、李某某、小军、小东对小刚的死亡各自承担其赔偿责任。

 
    

阅读: 11843 次     2012/7/31 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