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死者小刚死亡时11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认识到到12层高的天台上玩耍本身具有危险性,在天台上玩耍时脚踩被告李某某家的遮阳棚,经被告小军、小东劝告仍继续踩踏致使坠楼身亡,故小刚本人对其死亡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小刚进入天台时通过的单元门是具有对讲功能的智能控制系统门,可以关闭,小区物业物业公司未履行职责,未及时对已损坏的单元门进行维修,导致其单元楼以外的死者小刚,被告小军、小东等孩童可以随意到天台玩耍,对小刚的死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某某在自家位于12楼的屋顶搭建遮阳棚,其在庭审中主张遮阳棚的搭建经过开发商同意,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其非法搭建的遮阳棚与小刚的死亡存在关联性,故其应当承担4%的责任。被告小军、小东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意识到到楼顶的天台玩耍具有危险性,仍共同带领从未到天台玩耍过的死者小刚到危险之地,对小刚的死亡存在过失,应各承担8%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9.56万元;被告李某某赔偿人民币1.27万元;被告小军、小东的监护人各自赔偿人民币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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