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帮工与被帮工的民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在帮工活动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是在帮被告点燃烟花的过程中受到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是主动要求原告帮她点燃烟花的,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定免予或减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提出她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原告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被告王小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确定为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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