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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物业管理文摘》(第1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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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赢利共享型信息选编   第171期/20110805 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规动态】 ——合肥:物业收费新《办法》实施 地面停车费最高涨4.3倍 
  ——陕西:出台物业服务新标准 物业服务按三级标准划分
【行业要闻】 ——安徽:实施《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水电气不能乱改
  ——哈尔滨:重新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分四级
  ——徐州:房屋能否通过验收 业主也有发言权
  ——上海:物业企业实行“信用评分” 扣满18分取消服务资格
  ——合肥:维修资金卡式查询开始试点 成功后将逐步推开
  ——北京:首家业主大会辅导机构成立
  ——长春:诚信档案有“污点” 物业企业招投标将受限
  ——东莞:物管费指导价今年不涨
【数据说话】 ——我国:内地物业管理师达一万四千人
【物管采风】 ——济南:催缴物业费不得以断电相挟 窃电将被罚款
【学习平台】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争议问题及对策
【业主之声】 ——江苏:物业催款时停水电气造成业主损失要担责
【自由论坛】 ——物业服务风险规避方式
【案例选编】 ——幼童高坠致死谁之过
【法规动态】
合肥:物业收费新《办法》8月1日起实施 地面停车费最高涨4.3倍
李星迪 张明 强飞/《安徽商报》/20110729
  7月28日,新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将于8月1日实施。整个办法中首次尝试取消公摊费,实施一费制。另外按照新《办法》,合肥市业主可以选择甲、乙、丙、丁四级服务,当然价格也是从高到底。其中乙、丙、丁级的政府指导价基数提高了0.1元。另外此次对地面、地下停车收费的调整较大,地下停车一律180元每月,地面按照小区车库配比率不同,分别为30、80、160元每月(小型车)。
 
陕西:出台物业服务新标准 物业服务按三级标准划分
赵辉 徐强勇/《西安晚报》/20110719
  近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陕西省试行了8年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完成了历史使命,新的物业服务标准已于近日出台,标准中增加了对服务的环境绿化、环境质量的详细要求,执行不同等级的服务标准,应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可参照本标准作为确定服务价格的依据。
 
【行业要闻】
安徽:实施《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水电气不是想改就能改
张永 岳晓龙/《安徽商报》/201107153
  7月14日,安徽省首部规范全装修住宅建设的地方标准《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正式批准发布实施,该标准适用于新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验收,改建、扩建和既有住宅的装饰装修验收可参照执行。《标准》分为基层工程、给排水及卫浴、电气、暖通空调、门窗、防水、吊顶、隔墙、墙地面、涂饰、细部工程、厨房、室内空气质量、质量验收等18个章节,对分项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做出了详细规定和定量指标。
 
哈尔滨:重新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分四级
尚隈 刘首辰/哈尔滨新闻网/20110727
  日前该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哈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其中,多层小区物业服务成本费最高为1.38元/月·平方米,高层小区为1.43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以平方米(建筑面积)·月·元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收费标准现已执行,原《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徐州:房屋能否通过验收 业主也有发言权
中国淮海网/20110722
  领到新房钥匙,本是一件乐事,但走进新家却可能很闹心:不是地面有裂缝,就是门窗渗水……满腔喜悦的业主难免郁闷,近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出台措施,规定建设单位必须通知所有业主参与住宅分户验收工作。也就是说,房屋能否通过验收,业主也有发言权。在分户验收时,业主可以参与室内空间、给排水等十一类项目的严格检测。大到墙面地面,顶棚抹灰工程,小到开关、插座距离门框的尺寸等都有具体规范。
 
上海: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评分” 累计扣满18分者被取消服务资格
中国上海网/20110727

  7月26日,“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在浦东三林市民中心广场举行开通仪式。今后,市民可通过该平台查询各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经理详细的信誉记录、服务质量及经营是否规范等,物业公司的信用评分将成为日后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的重要参考指标。一房管局实行5年制累计评分,即在5年中据上述三个渠道的反映,累加扣满18分就被取消物业服务资格。

 
合肥:维修资金卡式查询开始试点 成功后将逐步推开
余佼佼/《江淮晨报》/20110729
  记者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为了便于业主查询住房维修资金的相关信息,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从2010年下半年起就开始筹划维修资金卡式查询工作。这张卡通过维修资金中心与相关银行合作,利用银行的金融平台,开发了维修资金卡式查询系统。以后,每户业主都会有一张卡,业主可通过查询卡非常方便地查询自己维修资金的相关信息,因为合肥市维修资金卡式查询工作已于7月25日开始试点。
 
北京:首家业主大会辅导机构成立
刘军 王正义/《中国建设报》/20110728
  7月19日,北京市幸福指针业主大会辅导中心在北京成立,该机构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今后,北京业主大会有了专业的辅导机构。该中心为民办非营利社团组织,将为小区提供业主大会规范运行的专业服务,并致力于物业管理及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实务。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行政规章为基本规范,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推进小区业主大会的设立与运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长春:诚信档案有“污点” 物业企业招投标将受限
吴丽娟/东亚经贸新闻/20110801
  昨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对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告。该局将于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今后对诚信档案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将在物业服务项目创优达标、物业服务招投标等工作环节予以限制。据了解,此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要整治无证无照经营、扰乱物业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东莞:物管费指导价今年不涨
《南方都市报》/20110802
  面对东莞物管方“求涨价”,东莞市物价局却不动摇。上周南都记者从东莞市物价局方面获悉,虽然物价局已收到物管协会和企业的调价申请,但是物价局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通胀预期等方面的各种因素,老百姓生活压力已经很大了,所以我们不同意物管费涨价,起码年内不会涨”。至于如何解决物管企业面临的整体亏损,物价局方面负责人则认为:“如果不突破指导价,业委会和业主半数同意的话,也可以涨价,但希望业主和物管企业互相体谅共度时艰”。
 
【数据说话】
我国:内地物业管理师达一万四千人
周梦榕 俞俭/新华网/20110712
  经过30年的发展,中国物业管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营规模和覆盖面迅猛扩展。7月11至12日在武汉举行的首届中国物业管理长江论坛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家瑾说,目前,中国物业管理企业总数达6万家,从业人员600多万人,住宅物业管理规模达到120多亿平方米。13093人通过2010年首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加上2008年认定的1199位,我国内地已拥有14212名物业管理师。
 
【物管采风】
济南:催缴物业费不得以断电相挟 窃电将被罚款
孙珂/《山东商报》/20110801
  新建住宅小区居民的用电,一概由电力供应企业直接供应到户,且要安装相应的分户计量装置。近日,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该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用户权益做了明确的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除了用电直供到户,还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对于物业公司,则规定不得以断电方式催缴物业费等费用。条例还对窃电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学习平台】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争议问题及对策
鲍轶欣/《中国物业管理》/20100730

  物业服务收费的服务范围及责任归属
  一要与特约服务进行区分一般而言,除非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特别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服务范围仅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其相应的责任范围维护也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例如,某小区王先生在自家楼下4单元至5单元之间行走时,被一块楼上掉下的玻璃砸伤头部由于无法查清玻璃由谁家堕落,王先生把该楼4、5单元二楼以上住户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告上法庭。这里,物业服务企业应否承担责任,取决于玻璃的产权归属与管理主体。如果是公共楼道的玻璃,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如果不是公共楼道的玻璃,则由业主个人或共同负责。
  二要与结果责任进行区分。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是一种行为责任,即配合公共权力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的治安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只要履行了规定或约定的秩序维护义务,即使发生了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也可免除自己的责任。
  三要与责任保险进行区分。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为0.55元/建筑平方米·月,其中包含0.04元/建筑平方米·月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其由物业服务企业按不高于指导价标准收取,根据收费标准足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单和保费收据进行公示。也就是说,公众责任险的费用是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并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支配的范畴,不投保就不能收取保险费用。
  特殊情形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空置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一般来说,物业服务是受规模约束较强的服务,并定向服务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因为业主对住宅的通常使用状态而在收费政策上有所差异,但“住改商”的除外,因为住宅改为商业用途会明显加大物业服务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似乎采用了“住改商”的类似思维,2008年《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的,按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数额的70%交纳费用,而2009年《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进一步规定,连续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三个月以上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
  二是分期开发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需要说明的是,江苏省盐城市的政策值得借鉴,符合公平原则。盐城市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或因施工、配套设施不到位等原因影响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
  三是非住宅的物业费用问题。有的地方规定,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超过所在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物业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照非住宅物业标准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有的地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从小区大门进出的临街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同属于该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统一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
  特殊事项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停车收费问题。在此,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区分车位与车位管理。其实,买车位买下的只是车位的所有权,一般并不包括车位管理的服务内容。在车位使用过程中,仍然需要他人持续提供照明、保洁以及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照明系统、交通标志系统等运行维养方面的车位管理,这—服务需要另行收取停车管理费。其二,区分车位租金(场地占用费)与停车管理费,对于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停车位,业主交纳的停车费一般包括车位租金(场地占用费)与停车管理费。
  对于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业主大会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业主决定收取车位租金(场地占用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可按规定收取车位租金(场地占用费)和停车管理费,并把车位租金(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和支配。其三,区分停车管理与保管责任。如无特别约定,一般来说,停车管理单位的义务仅限于停车管理有关的范围。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须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装修管理收费问题。主要争议集中在要不要收取装修押金和装修管理费、就装修押金而言,当住户进行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几乎都要收取装修押金。现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押金,有利于规范装修行为,保护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安全,减少破坏环境和扰民现象,是对装修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补救的有益措施。只要管理规约规定或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一般应认可收取装修押金的正当性、但是,也要注意到有的地方明确规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就装修管理费而言,尽管有物业服务企业认为,对装修工人、装修材料、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监督的人力、物力开支,是正常物业管理工作以外的增加量,不应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而应单独收取。但有的地方已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进行指导和监督,不能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目前来看,一般允许收取的装修服务费用仅限于装修垃圾的清运费用。
  售后公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一是明确交费主体。目前,北京等部分地方售后公房的原产权单位仍继续承担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实施缴费体制改革以前,仍然需要明确现行政策背景下的物业服务交费主体,以避免发生纠纷。对于承租公房,实践中一般从原产权单位收取的公有住房租金中支取物业服务费。
  对于售后公房,原产权单位和房改购房人就物业服务费的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原产权单位仍应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缴纳义务。对于上市公房,该房屋的产权性质已转变为商品房产权,新取得该房产权的住户应负担全部物业管理交费项目。对于继承公房,原产权人去世,如配偶健在,即使其未登记为名义上的产权人,如果其配偶也是事实上的共有产权人,则此时房屋性质未发生改变,原产权单位仍要负担相应的交费义务;如配偶亦亡故,由其子女继承,无论办不办过户登记手续,产权均已转移归子女,此时产权性质即已发生变化,应由继承人按商品房履行物业管理交费义务。
  二是赋予后勤服务单位物业管理收费资质。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售后公房小区由后勤服务单位管理,这些单位很多暂时还不具备进行转企改制的条件,从而也缺乏向已上市公房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资质,实践中,有的上市公房业主以无法取得收费发票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于实现了物业服务缴费体制改革的地方,后勤月良务单位更是面临生存危机。为此,应当督促物业服务资质主管部门尽快明确,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物业服务单位,经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应改制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中心,或在机关服务中心经营范围中增设“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内容,或作为其他管理人,对本单位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按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是建立住宅物业管理保障。所谓住宅物业管理保障,指业主住房消费支付能力不足导致住宅小区不具备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或者自身无力承担物业管理的相应费用时,由政府通过投资、奖励、补贴或补助等方式进行政策引导或干预,从而保护困难业主的基本居住权益,确保住宅小区的有序管理及居住品质。现阶段,针对业主住房消费支付能力不足的实际,应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切实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制度,稳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以推进政策性、老旧住宅小区投资和改造为主攻方向,以进行小区服务单位补贴或资源整合为重要手段,以建立困难业主补助制度为长效机制,不断推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与可持续发展。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调整
  眼下,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物业管理方面普遍面临着物业服务收费较低、成本不断上涨的双重压力,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存在难以可持续运作和发展的问题。为了改变物业服务收费偏低的不利局面,固然要加强资产管理、实行多种经营、拓宽营业收入,更要着力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必要调整。在政府指导价的调整上,要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精神,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准确反映成本信息,及时建议其调整政府指导价。
  同时,要注意不同地方在政府指导价方面的政策差异,例如,北京市的政府指导价格适用范围较窄,一般仅限于未成立业主大会以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且指导价格是刚性的,只能下浮,不得上调,而深圳、杭州等地的政府指导价则适用普通住宅小区,经过相应的审核论证程序后,可以适当突破收费指导标准的上限。在市场调节价的调整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大宣传和沟通力度,履行相应程序,争取业主委员会或多数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与业主大会或多数业主协调确定价格调整事宜,以避免产生收费权利的瑕疵。

 
【业主之声】
江苏:物业催款时停水电气造成业主损失要担责
《泰州晚报》/20110702
  6月30日,江苏省高院向媒体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意见共30条,《意见》规定,物业和业主均应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特别指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以停水、停电、停气的“野蛮”方式来催缴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自由论坛】
物业服务风险规避方式
钟家欢/《中国物业管理》/2010年第3期
  物业服务中存在较多的安全管理风险,对涉及的各类安全管理风险进行针对性的预防,是物业服务企业较为理想的选择。
建立安全四张网
  第一张网是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秩序维护队伍。秩序维护员是小区安全管理的第一线人员,是小区安全的重要因素。要对秩序维护员安全意识进行全方位的训练,加强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让其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张网是全体物业管理人员。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是一个整体,全体物业管理人员应有强烈安全防范意识,把安全防范放在第一位,提高自身的管理素质,加强风险意识。
  第三张网是全体业主。业主自身的安全意识是降低事故发生的有利条件,但有些业主的安全意识较差,这时我们物业管理人员要时刻提醒业主做好安全防范,加深业主对这类事物安全隐患的印象。
  第四张网是科技手段网。小区的安全防范主要是人防和机防,在提高人防的前提下,我们也要加大机防的强度。运用高科技智能化监控设备将弥补人防缺陷。
建立完善的制度
  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企业的发展壮大与成功都离不开一套系统、科学、严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防范安全管理风险的基本立足点,也应是建立严格的各项工作管理、考核与评价制度,做到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无遗漏、无缺陷、无失误。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是减少安全风险的重要保障。
  制度建设一定要注重推行和检查评估环节,进行重点落实、推进,并不定期地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提醒员工违反制度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防范管理责任和逐级岗位责任。完善的制度可以带动员工的工作热情,明确其责任,约束其行为。
  购买物业管理责任险
  随着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与业主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业主的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纠纷也与日俱增。“管理疏忽与失误”是作为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但再优秀的物业服务公司也很难避免工作中的疏忽和失误。对业主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害,将使物业服务企业产生很大的经济赔偿风险。
  如何来规避因工作人员过失而产生的经济风险呢?我想对于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来说,转嫁风险和赔偿责任是最好的方法。而转嫁风险的最佳选择便是投保,购买物业管理责任险。如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因疏忽和失误造成业主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经济赔偿,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规避风险
  在物业服务纠纷中,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管理疏忽与失误”的法律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要规避风险,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尽量避免使用结果意义的用词,如“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之类的词语,应用“每小时巡逻一次”、“及时到现场处理”等行为词语。
  在实际工作中做不到或做不好的服务不要在合同和其它资料中体现和承诺,不然以后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后会成为物业服务企业赔偿的依据。虽然可以利用合同的约定不能规避所有风险,但只要我们物业服务人员自身的工作做得完善,便可减少矛盾,化解风险。
 
【案例选编】
幼童高坠致死谁之过
 
  案例描述:
  王女士居住于广州市金×泉大厦1502室,20l0年8月13日上午7时12分,她上完早班后打电话叫其7岁的儿子下楼吃早餐,半小时后儿子仍没有下楼。王女士觉得有些不妥,遂赶回家,却发现一部电梯已被卡在三楼。无奈,她只好要求广州市菲×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德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打开另一部电梯上楼。回到家后,王女士发现儿子已不在家。遂四处寻找并报案。8时30分左右,王女士的儿子被他人发现倒在金×泉大厦西侧地面上的血泊中。事发后,经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鉴定,王女士的儿子属高坠致死,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王女士认为,菲×德物业公司不顾住户方便,两部电梯(没有准用证)平时只开一部,且经常发生故障。事发当天,正是因为电梯发生故障,她儿子才步行楼梯,而楼梯窗口又过矮,且没有任何防护设施,以致造成她儿子坠落死亡。王女士找到金×泉大厦的开发商广州市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未果,遂将菲×德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损失费合计326401元,两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至案发地现场勘察发现,原告所居住的大厦楼梯通风窗口距楼梯地面最近点仅70厘米。该通风窗口高151厘米,宽147厘米,没有加设任何防护网及设置醒目警示标志。
  被告一菲×德物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可能预见到王女士的儿子会从楼梯的通风窗口坠落死亡,其死亡完全是意外事件,并非是由于我公司有某种违法行为造成的,与我公司电梯发生故障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我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不应对王女士的儿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其儿子的监护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应对其儿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二广州市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现所居住的金×泉大厦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被评为优良工程。我公司对原告儿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况且,原告儿子的死已经被公安机关鉴定为“意外死亡”。原告将我公司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争议焦点:
  1、原告的父母是否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2、两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分摊?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一、原告的父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作为孩子的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应认真审慎地履行监护义务。该小孩在下电梯时没有成年人陪同,原告作为其父母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原告儿子年幼,无法正确判断和识别风险,导致从高楼坠亡,原告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两被告应根据其过错按照比例承担侵权责任。两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处理。该款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0年7月1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本案应根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是规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而数个行为偶然结合导致了同一受害者遭受了同一损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间接结合而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其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时性,通常是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数行为分别构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根据行为人过错大小或数行为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按份责任。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方面不存在共恶性,并以让数人侵权行为中的一人因他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行为而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及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对此类型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就不应适用连带责任,而是各自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具体地说,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行为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大小的确定,可以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
  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事先无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只是两被告的行为偶然结合而导致原告儿子的死亡,两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按照过错的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责任。被告一菲×德物业公司作为为金×泉大厦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物业服务的责任,包括对大厦的共用设备电梯履行日常的维修养护义务。被告菲×德物业公司在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过程中,两部电梯平日只有一部能够正常运行,且经常发生故障。事发当天,正是由于其中一部电梯发生故障,被告没有及时组织人员抢修,也没有及时开通另一部电梯,以致造成原告儿子在步行楼梯下楼时不慎坠楼死亡。被告菲×德物业公司未能认真履行物业服务职责,该过错行为与原告儿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50%的责任。
  被告二广州市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金×泉大厦的开发商,应保证其开发建设的房屋适合人体居住,保障居住人的人身安全。大厦虽然通过了竣工验收,但竣工验收标准并不能作为房屋不存在设计、施工瑕疵的惟一依据。被告二没有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根据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3.9.1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米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米。被告兴建的金×泉大厦楼梯通风窗口距楼梯地面最近点仅0.70米,没有设置任何防护设施,违反了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被告应当预见楼梯通风窗口过低,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却从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儿子坠楼死亡,被告的这种过错行为与原告儿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二应负次要赔偿责任,即30%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责任。被告菲×德物业公司未能认真履行电梯的日常维修养护义务,明显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原告儿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50%的主要责任。被告广州市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大厦的开发商,违反《住宅设计规范》设计施工,导致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楼梯通风窗口过低,被告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儿子坠楼死亡,这种过错行为与原告儿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二应负30%的次要赔偿责任。原告对其儿子监护不力,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儿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总计人民币274300元。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274300元的50%即137150元,被告二赔偿原告274300元的30%即82290元,原告本人承担274300元的20%,即54860元。

 


阅读: 13120 次     2011/8/3 15: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