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收益应为共有部分收入与成本支出的差额。
在审理中,双方达成了一致,经审查报表,仅2005年至2007年小区共有部分的场地租赁费、停车管理费、会所收入等总收入达536万余元,期间的总支出为122万余元,盈余414万余元。
然而,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对业委会成立前是否享有前期物业协议所获得收益的权利提出了异议。也使这个问题成为了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
记者了解到,在物业管理领域,物业共有部分权益的归属、分配问题由来已久。一是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二是业主举证困难。
锡山区法院民二庭庭长虞静珠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基于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关系以及公平原则,判决最后确定了'三七开'的分配方案,即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应主要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付出了管理成本,也享有30%的合理回报。”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提醒,共有部分收益的所有权归3252户业主所有,业委会不具有自行处置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收益应用作小区的维修基金,业委会作为执行机构,如果使用该收益,应按照全体业主的意志和法律的规定行使。
锡山区法院院长金玮琳在总结该案的审理体会时说,承办人没有将问题浮于表面、浅尝辄止,而是通过适用公平原则,较好解决了这一涉及3252户业主的权益问题,维护了社区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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