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综述:窗从天降 重创路人
2006年9月15日晚上7点左右,黄先生下了班,和3个朋友到厦门市南山路和华荣路交汇路口的一家客家菜酒楼,想小聚一回。酒楼在二楼,黄先生和朋友进了一个包厢,一个朋友说包厢里有点闷,黄先生就到窗户前,想把那个关着的铝合金推拉窗从右向左拉开,第一次用一只手没拉开,黄先生有点纳闷,就用两手使了一点劲。谁知道整扇窗户就眼睁睁地掉下去,黄先生本能地想抓住它,没抓到。马上,就听到楼下有人惨叫了一声。黄先生立刻下楼,看到一位女士捂住头,血已经从她的头部和脖子处喷涌而出,铝合金窗就在她身旁。黄先生马上拨打急救电话,让120急救车把她送去中山医院。这个不幸的伤者就是周女士,那天她刚好在楼下等车,不料却祸从天降,把她砸成重伤,生活不能自理。周女士于是把出租管理该房屋的物业公司康乐公司、酒楼老板李先生和“肇事”顾客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44万多元。法院根据案情,追加了该房屋的承建方特房公司作为被告。这样,案件就有了四个被告。
控诉:女士伤残 索赔44万
原告周女士诉称,2006年9月15日晚7时许,原告在厦门市南山路与华荣路交汇路口的长途汽车售票点(该售票点在一楼)等车,二楼是被告酒楼老板李先生租赁被告康乐公司的房屋开办的“客家佬东江菜馆”。一顾客在该菜馆用餐打开该菜馆窗户时,将一扇窗户推下来砸中原告头部等处,将原告砸成重伤。原告住院治疗29天,经医院诊断为:1、多发伤。(1)失血性休克;(2)颅脑外伤、脑挫裂伤、左顶部头皮裂伤;(3)颈部软组织裂伤、左颈内静脉破裂、左胸锁乳突肌离断、左喉上神经损伤;(4)左肩部、左腕部皮肤裂伤。2、陈旧性肺结核。3、肺部感染。2006年12月12日,原告的伤情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等级4级附加6级。本案中,被告康乐公司作为该房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被告李先生作为该房屋的实际经营使用者,没有尽到房屋管理维护义务,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被告黄先生是实施外力的人和使用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请求判定被告康乐公司、李先生、黄先生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定残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40,386元。
抗辩:众说纷纭 但求无“己”过
被告康乐公司辩称:(1)该公司虽为诉争房的出租人,但该房屋自承租之日起,使用权及日常维护即归属承租人拥有和承担,即日常管护者实为被告李先生。(2)该公司将该房屋出租予承租人时是完好的,且至本案发生时,承租人一直也没有对该房屋自然损坏予以报修,可以确定该房屋是完好的,该公司已尽到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责任。(3)如原告所述,窗户本身是完好的,从掉落的窗户特性上看,窗户为推拉式,如果不是非正常外力作用下不可能掉落伤人,之所以脱落是由于被告顾客黄先生用力过猛,导致窗户脱离原有的位置,将其推下从而砸伤原告,由此可见,本案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是推下窗户的被告黄先生;作为房屋经营使用权的承租人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责任,而该公司则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酒楼老板李先生辩称,本案应当由被告顾客黄先生及康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先生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只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李先生已垫付的医疗费23,387.93元,伙食费、护理费及另行给付原告4,450元的费用应当在赔偿时予以扣除,并由其他被告予以分担;原告诉求赔偿的金额显然偏高,而且伤残鉴定系自行委托,该伤残赔偿金不应支持。
被告顾客黄先生辩称:(1)其本人不存在过错,他是从右到左拉开窗户,符合该推拉窗使用的习惯,不会导致掉落;况且发现砸伤原告后立即到楼下查看,且及时报警求救,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也没有过错的行为。(2)作为管理人和使用人的康乐公司以及酒楼老板李先生是有过错的。自1995年该房屋交付使用至案发前,没有对窗户进行维护的记载,显然是年久失修,窗轨卡槽经长年摩擦、使用已有些松动,作为两被告应当及时更换或检查。两被告均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存在过错。本案应由康乐公司、酒楼老板李先生、承建方特房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特房公司辩称,原告损害后果不是由特房公司造成的,不应由特房公司承担损害责任;即使窗户是自然脱落,适用无过错原则,因特房公司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也不是房屋管理者,也不应由特房公司承担责任。特房公司只是代建单位,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均属市住改办所有,经市住改办批准,由代建单位特房公司转移给了物业公司——康乐公司,康乐公司是管理者,特房公司没有从中获取利益;原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请求驳回对其公司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