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分成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况。
法定:在大约1998年前,有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曾经出台过一些类似的地方条例,要求新建住宅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主管单位交纳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运行费”,以便于楼盘验收后的物业管理能够正常启动;有一些则直接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留出物业管理“开办费”,以保证验收后直接投入开发企业的物业管理。这个比例一般是千分之1、2。这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主管部门强制性的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履行物业管理“售后服务”的主导思想是分不开的。
随后条例颁布,国家逐步强调“建管分离”,各地则将“开发单位组织招投标:作为法定重点,陆续取消或者用其他方式替代了“开办费”的规定。实际上,从法定的意义上来说,开办费已经寿终正寝。
有些同行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理解为开办费的演变,这是大错特错的。因为开办费的基本特征,是由开发单位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是无偿,可以由物管费预支);而物管用房,是由开发单位提供给业主的,属于业主所有;两者所有权关系完全不同。
约定:尽管以前曾经规定过开办费的少数地方条例陆续停止或作废,但是并没有任何规定提到“不许收”开办费,打个比方,法律规定父母给未成年孩子生活费是“必须”,但是并不规定给已成年子女生活费是“不准”。
注释人:
wjbao
提交时间:2009/6/26 16: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