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1)受领物业资料权,即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受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合同中选择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物业资料。包括:
①峻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峻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峻工图等峻工验收资料;
②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③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④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代理缔约权,即业主委员会有权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约定的或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监督管理权,即业主委员会有权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有权审议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修工程项目;有权审议住宅区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4)代表请求权,即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企业侵权或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有权代表全体业主通过举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手段,请求国家有关机关、民间仲裁机构或业主维权机关制裁或严重违约的物业服务企业,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义务:
(1)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履行的义务包括:
①对业主忠实的义务,业主委员会应严格遵守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约定的或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应善意行使代表权,谨慎地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勤勉地为全体业主工作,不得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从事违法活动、营利性活动或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告知义务,业主委员会应把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和裨事项及时以公示的形式告知全体业主或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
③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业主委员会应代表全体业主认真履行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与服务行为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或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必要时,应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以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④其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约定的义务。
(2)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的义务包括:
①直接履约,在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集体性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委员会应对合同约定由其承担的义务负直接履行的义务。(见<<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之规定)
②协调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义务(见<<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之规定)。
③竞业禁止的义务,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之规定)。④不得从事的损或妨碍物业管理与服务行为的义务。
注释人:
32666063
提交时间:2011/6/24 20:18:24
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定组织。
注释人:
ysx
提交时间:2009/4/10 20: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