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治管理,是相对于物业公司的专业管理来说的,是业主发挥主观能动,以积极主动,占主导地位的方式来联合管理自己的社区。这里要求业主的素质较高,能够团结统一。目前在国内由于物业管理的不到位,有些地方业主联合起来,进行自治管理,或者虽然还有保留物业公司,但是业主的自治管理可以占主导地位。这样可以极大克服物业管理,工作不到位,收费却很积极,存在欺诈甚至是伤害业主合法权益。可以说业主自治管理非常重要,同时由于广大业主的相关知识的缺乏,还有地方政府缺少支持,业主自治管理目前推行是比较困难的。由柳洪平创建。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时代正式到来,对于那些不满意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也不愿意让物业公司赚取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而言,《物权法》带来了选择的自由。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
以往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小区由单一的物业企业管理模式被彻底“摧毁”。而且,《物权法》还新建起了业主自行管理、委托物业管理机构管理和委托其他专业机构管理三种模式并存的多元化基石,业主可以在三种模式中自由选择,凸显了“财产即自由”的立法精神,推进了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程,加剧了物业管理市场竞争的广度和深度。
新法规正在催生沪上部分小区的新变化:一些小区开始筹谋实现“业主自治”的全新突破,即由业委会委托职业经理人担任小区CEO,由“职业管家”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那么,业主实行自治有几分可行性?
业内人士表示,“自治”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刚为人们所了解,在执行过程中仍有可能遇到问题。一旦自主管理模式取得突破,将有可能成为众多小区的表率。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傅鼎生认为,业委会对公有部位进行自治管理得到法律上的明确,但是针对小区自治的相关法规以及配套市场都远未完善,小区走业主自治之路任重而道远。
注释人:
hjtao
提交时间:2009/7/16 17: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