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评标,就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是保证投标成功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由开标前确定的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召集人一般由招标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担任。根据评标内容的繁简,可在开标后立即进行,也可在随后进行。评标是对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为择优确定中标人提供依据。
一、物业管理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选定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人应于开标前的3日内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予以保密。
2、评标专家的条件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物业管理及工程管理、建筑管理、财务会计等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负责小区管理、担任小区经理(负责人)6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除上述条件外,评标专家应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能确保参与物业管理投标评审时间。
3、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标专家有政府房地产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聘任,聘期2年。
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和纪律。
政府房地产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或不称职的,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房地产物业行政管理人员;
(2)、本人任职于投标单位或者本人是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本人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
(4)、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为投标单位作投标指导或制作投标书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招标人或投标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规范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失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物业管理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没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评标过程应当保密。有关标书的审查、澄清、评议、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的信息等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对于投标人的任何施加影响的行为,都应给予取消其投标资格的处罚。
2、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询标
即投标文件的澄清,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仅仅是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和补正,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投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规定的是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是澄清时解释为另一条件;等等。
②改变或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所谓改变实质性内容,是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参数)、主要合同条款等。这种实质性内容的改变,目的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FS:PAGE]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
如果需要澄清的投标文件较多,则可以召开澄清会。澄清会应当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在澄清会上由评标委员会分别单独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做出正式书面答复。
另外,投标人借澄清的机会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不得作为
评标定标的依据。投标人也不得借澄清机会提出招标文件内容之外的附加要求。
2)、响应性投标文件中存在错误的修正
响应性投标中存在的计算或累加错误,由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予以修正: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但当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的,则以合价为准。经修正的投标书必须经投标人同意才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同意评标委员会按规定进行的修正,应当视为拒绝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1)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评审后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有效的投标书不足3个时不予评标
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失去了招标的意义,达不到招标的目的,则本次招标无效,不予评标。
(3)重新招标
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注释人:
ysx
提交时间:2009/4/16 17: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