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物业管理在线词典 > 业务类型 > 物业管理 >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2009/4/16 14:25:00   (浏览次数:9691)
           




词条注释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间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活动所达成的协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包含的主要条款可参照物业管理合同,具体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间协商约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具有短期过渡性特征,存在于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短暂过渡时间内。对买受人效力及合同效力终止时间,《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有期限的,期限届满,效力自然终止;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即终止。

注释人: ysx    提交时间:2009/4/16 14:25:18





您尚未登录系统,如需添加词条注释,请点击此处登录

首页 | 公司简介 | 业务类型 | 客户名录 | 业务联系 | 加盟公元 | 法律法规 | 公元物业管理文摘 | 物业管理在线词典

互联网安全 粤ICP备1106149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