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间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活动所达成的协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包含的主要条款可参照物业管理合同,具体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间协商约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具有短期过渡性特征,存在于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短暂过渡时间内。对买受人效力及合同效力终止时间,《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有期限的,期限届满,效力自然终止;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即终止。
注释人:
ysx
提交时间:2009/4/16 14: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