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物业管理在线词典 > 业务类型 >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

2009/4/14 17:25:00   (浏览次数:8541)
           




词条注释

  常规性的公共性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户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与服务,目的是确保物业的完好与正常使用,保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净化、美化环境。公共性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通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就有义务按时按质提供这类服务;住户在享受这些服务时也不需要事先再提出或做出某种约定。
  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八项:
  (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这是为保持房屋完好率、确保房屋使用功能而进行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房屋基本情况的掌握,包括房屋的数量、建筑形式、产权情况、完好程度、使用状况等;房屋修缮及其管理,包括房屋装修的申请与批准及对装修的设计、材料、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
  (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这是为保持房屋及其配套附属的各类设备、设施的完好及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管理工作。各类设备、设施基本情况的掌握;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营、保养、维修与更新的管理。
  (3)环境卫生的管理。包括楼宇内外物业环境的日常清扫保洁、垃圾清除外运等工作。
  (4)绿化管理。包括园林绿地的营造与保养、物业整体环境的美化等。
  (5)治安管理。楼宇内外的安全、保卫、警戒,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理以及排除各种干扰,保持物业区域的安静。
  (6)消防管理。火灾的预防及发生火灾时的救护与处理。
  (7)车辆道路管理。车辆的保管、道路的管理、交通秩序地维护等。
  (8)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指为业主和使用人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共事业性费用。当然,业主也可以自行去银行等网点缴费。

注释人: ysx    提交时间:2009/4/14 17:25:16





您尚未登录系统,如需添加词条注释,请点击此处登录

首页 | 公司简介 | 业务类型 | 客户名录 | 业务联系 | 加盟公元 | 法律法规 | 公元物业管理文摘 | 物业管理在线词典

互联网安全 粤ICP备1106149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