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归责原则涵义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据以确定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法定要素所组成的归责条件 。法律责任中的归责,是指因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是否应当由违法行为关系当事人承担的判断过程,它根据事先确定的标准和规则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回答各种 法律责任如何认定问题。所谓归责条件,是指为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及其大小而由法定的判别要素组成的依据。归责条件是归责和认定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关键所在,因而也是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问题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
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是否成立的法律原则,它反映了一国评价 违法行为的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在归责原则中,归责事由居于核心地位。所谓归责事由,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状况和社会生活力的 发展要求,根据其立法指导思想,按其价值观分配法律事实引发的损害结果而在法律上确认的惟一和核心的责任原因。归责事由决定着归责原则的变化和发展。在古代法中盛行的是结 果责任原则,它以损害结果为其惟一归责事由。近代以来,受个人自治、意思自由的社会价值观影响,盛行过错责任原则,使人承担责任的不是行为或行为结果,而是过错。20世纪形 成的现代法,基于科技突飞猛进和社会的急剧变迁,使社会中危险因素激增,为合理分配风险,现代法在某些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责任确定方面规定了无过错责任,这是对古代法的结 果责任的扬弃,是一个“正—反—合”的辩证运动过程的成果。
归责原则的基础性作用主要有三:①决定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例如,如果合同法采取 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违约行为和违约方的过错。违约方只有能证明自己违约无过错的,才不构成违约责任;若是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仅违 约行为一项,违约方没有必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②决定违法赔偿的范围。③决定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例如,在结果责任原则下,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在过错责任原 则下,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由于物业管理中违法行为具体种类很多,涉及诸如民事违约责任、民事侵权责任、行政 责任、刑事责任等不同种类的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其具体的构成要件也各有一定差异。因此,本节只能从各种法律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律和归责类型角度作出一般性的说明。
二、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由下列四要素构成:
(1)行为违法。法律责任一般是由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引起的,因此,违法本身的构成条件,自然应当成为法律责任构成的基础和必要的前提条件。
(2)损害结果。损害是指给被侵害方造成的利益损失和伤害。损害的形式主要有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和其他利益方面的损害。损害的范围包括直接实际损害和丧 失预期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害。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特定利益关系造成了危险或损害,并且危害结果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程度,是构成物业管理法 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在有些法律责任中,损害结果不是必要要素。
(3)因果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联系。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是一般的因果关系,而是指某种事实上的行为与特定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如果某项损害结 果不是因某人的行为所必然引起的,则该行为人就不对该项结果负责。由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多种多样,有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之分,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之分,有一果多因和 一因多果之分,因此在把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归于某一违法行为时,必须搞清楚违法行为与特定的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这对于行为定性、确定法律责任种类和大小具有重大影响。例如 某栋高层楼宇突然停电,造成一些搭乘电梯业主被困于电梯中数小时,甚至影响了个别业主业务完成的利益。这就要查清停电原因是由于本楼内某业主违章用电使电路突然短路造成的 ,还是电缆铺设时遗留下来的电路短路问题,或是物业管理公司职工、外来人员有意破坏造成的,或是供电部门已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暂停供电时间而由于公司疏忽未采取停电前停 开电梯措施造成的。在查清停电原因或违法行为与停电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之前,是不能确定责任归属的。
(4)行为人心理主观过错状态。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认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直接和间接故意的违法行为应负法律 责任,重大过失的违法行为一般要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下才须负刑事责任。对物业管理中的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的归责,大多数是采取过 错责任归责原则。
除上述一般归责四要素外,在确定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实务中,还应考虑行为人的责任能 力即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和条件。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主要是指他能否通过自己的意志或意识来理性地理解法律的要求,辨认自己行为的目的、性质和后果,并能够最终 支配、控制自己行为并承认不利的行为法律报应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通常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就依法不负 责任或不负完全责任,但其行为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依法转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无论什么人只要损害了他方的合法权益,一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原则的具体表现和要求。
三、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归责类型
在物业管理法律责任体系中,不同行为的归责基础即追究法律责任考虑的归责要素是不 尽一致的,因而使归责条件存在一定的差别,表现为不同的归责原则。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可将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构成划分为不同的归责类型。主要有三种归责类型:
(1)过错责任类型。凡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而致人损害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就被推定为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反映着行为人对自 己行为的认识水平。法律要求每一位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能够理性地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过错责任类型具备一般归责四要素。按过错责任归属何方主体的 情况不同,可分出侵害人过错责任、受害人过错责任和侵害人、受害人双方过错责任三种具体类型。如果受害人本人对受损害也有过错的,则可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类型。又称严格责任类型。只要行为人作出特定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而造成损害结果,不论其主观有无过错,即使无过错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类型 适用于产品责任、某些特殊侵权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中国《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的原则规定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的优点突出表现在涉及无过错责任的诉讼中, 举证责任倒置和抗辩事由受严格限制,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存在和该损害与被告相关,或者只证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要求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要 求被告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义务或作出侵权行为无过错,免去了证明过错有无的困难。被告只能举证证明原告未受损害、受损害是原告自己的行为或第三人的行为所导致的或者损害是 不可抗力造成的,但不得单纯证明本人无过错而要求免除责任,从而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方便裁判,节省诉讼成本。对于合同关系而言,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 上是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法律确认合同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时追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不履行合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二者互为 因果关系,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由于物业管理中存在大量的服务合同关系, 因而掌握无过错责任类型的法理知识,对物业管理关系各方都是十分必要的。
(3)公平责任类型。又称衡平责任。凡是当事人对发生的损害都没有过错,也没有作出违法行为,但受害人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例如,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学雷锋活动,某职工到某业主家免费帮助擦窗户,在干活过程中失足摔倒跌断股骨,因医疗 发生的费用,可以依法按公平责任类型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和作为受益人的业主应适当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公平责任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场合。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必须得以实现,才能恢复被破坏了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才能保障 有关法规规定的贯彻执行,才能使受责人从所处的受责状态中解脱出来。法律责任的实现即 责任人所处受责的必为状态的消除,可分两类实现方式:一类称法律责任的积极实现,指责 任承担人通过自觉的或在法律强制下,实际履行了由法律责任产生的特殊必为义务,从而结 束其受责状态;另一类称法律责任的消极实现,指责任承担人并未实际履行由法律责任产生 的特殊必为义务,而因法定条件或情况的出现,使其从受责状态中解脱出来,消除了其承担 的法律责任。能脱责的法定条件主要有:权利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届满;责任承担人是自然 人死亡、是组织解散或终止(也可能发生责任转承关系);享有主张追究法律责任权利的某些 民事关系当事人放弃主张权(如放弃接受民事赔偿的权利);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法律 责任由于原告撤诉而解除;司法机关裁判免除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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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9 8: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