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区域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物价):
为规范物业服务区域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车辆停放人的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08]159号)及《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厦价房[2008]153号)文的规定,现就物业服务区域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位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70%收取,计算公式:产权面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0.7。取消地面车位管理费60元/辆.月和地下车位管理费80元/辆.月。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区域内,属业主共有的场地车位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区域内的车位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区价格管理部门按周边车位需求确定;临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政府导价的价格政策执行。
三、地下车位水电、维修维护按照合理、公开的原则按产权面积公摊,不再收取公共维修金5元/车位.月。
四、车位使用费、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必须单独列帐,每季度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收益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收益分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五、禁止向业主收取出入证(卡)工本费,对非业主临时需办理出入证(卡)不得收费,若遗失、损坏补办的,每张证(卡)收费不得超过5元。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后已经收取的车位管理费应退还缴费人。
厦门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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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7 16: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