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区管理暂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区管理暂行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附: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区管理暂行指导意见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区管理暂行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郫县、双流县的评标区,即成都市诚信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拟在中心开标、评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之前,应在中心预定开标、评标室,若因故需更改和取消的,应及时告知中心。预定开标、评标室应提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委托证明。
第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抽取须知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于开标前3日内从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因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不能满足招标人物业特殊性要求需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应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
评标专家签到完毕后,由招标人、监督人和中心工作人员签字,加盖“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专家抽取确认专用章”确认。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评标通知时间准时签到;评标专家迟到15分钟以上的,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二)评标专家持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签到并按提示出入评标室;
(三)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在签到时应提供其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评标区的管理
(一)评标专家由专家通道出入评标区;
(二)进入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应佩戴工作牌并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和工作纪律;
(三)评标专家应独立评标、打分;
(四)非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与已无关的评标室;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确需要离开的须征得相关监督者的书面同意,并不得再次进入评标区;
(七)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与外界联系;
(八)需现场答辩的,由中心工作人员按抽签次序将答辨人领入现场;
(九)评标过程中,评标分值的计算、统计、填表、汇总等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中心工作人员可提供相关服务。
评标结果公布后,评标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密封后交中心工作人员移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中心可备份存档;
(十)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区内做出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在中心向投标人当场公布评标结果后,离开评标区。
第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工作纪律,不得以职责之外的任何理由进入评标室;不得以任何方式传递、泄露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中心应创造条件对评标活动实施全程监控录像,并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监控录像资料。评标时的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低于6个月。凡需查询影像资料的,应征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中心应精心维护设备,保证其评标区内各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中心可聘请纪检监察、新闻工作者等作为物业管理评标行风监督员,组成行风监督小组,对中心服务、评标活动进行巡视、评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其它县(市)的物业管理评标区的管理,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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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9: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