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关于新建住宅小区费用收取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从2005年我市开展新建项目前期物业备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以来,已有200多个项目办理了前期备案和招投标手续,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了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发展。但在执行前期项目备案、招投标制度、业主购房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办理入住收取相关费用过程中,个别企业违规操作,乱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不符,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和购房人责、权、利划分不清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矛盾,上访投诉案件逐年增多。为减少矛盾,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新建住宅小区的费用收取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项目必须到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前期项目备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手续。
二、售房人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同时,必须与购房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费收缴标准,以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报告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物业服务费收缴依据。
四、物业服务费收取起始时间,以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前期项目物业管理专项验收日期为起始时间,专项验收前所产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五、前期项目专项验收后,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未完善的,收取物业费时,应当核减物业服务费构成中相对应的配套设施设备构成和管理费用。
六、收取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予收方式,原则以一个季度为限。
七、住宅小区内规划停车位、地下停车场、车库及利用小区公共场地道路设立的停车场(位),应当明确权属,并与业主或使用人签订停车场(位)、车库出售或使用合同,明确管理、收费及有关车辆保管要求等事项,做到责、权、利划分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市场指导价格。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希望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如有继续违规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阅读:
14172
次
2008/8/1 13: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