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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嵊泗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废止]





嵊价〔2006〕44号

关于印发《嵊泗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各有关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价服)〔2005〕80号)和舟山市物价局、城建委《舟山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舟价〔2005〕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重新制订了《嵊泗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新的《嵊泗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后,对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执行新标准的理由,报县物价局核准后执行。

    对业主委员会已组建的普通住宅小区,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提高收费标准的理由和企业经营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本《细则》公布的标准仅供参考。

    二、本《实施细则》自二00六年七月十日起施行。

    三、原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嵊泗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嵊价〔2005〕22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七月六日

 

 

嵊泗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明确职权关系,促进我县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价服〔2005〕80号)和《舟山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舟价〔2005〕1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物业管理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不列入住宅小区管理的住户,其物业服务收费另行制定。

    第四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及提供服务的性质和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对普通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拟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后向县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并核定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核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对于成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参照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评定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报物价部门备案。(嵊泗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主要由以下费用组成:

    一、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区域绿化管理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收费。主要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机构设置、环境卫生管理、安全防范及公共秩序管理、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绿化管理、社区文化、收费执行情况等有关方面进行考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嵊泗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分表》,每年考评一次,由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县价格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的,相应降低收费等级和标准直至暂停收费。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费标准,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申请报告、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具体实施方案及成本测算等资料。

    第十条  纳入物业管理小区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相关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嵊泗县房屋装饰垃圾清运费标准表详见附件二,嵊泗县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停泊服务费标准表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不影响住户利益的前提下,利用物业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开展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应用于物业服务管理的开支。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收费上发生纠纷的,业主委员会应予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业主逾期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进行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内容应该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价格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内容与今后有关物业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六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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