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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试行)实施等级管理的通知





(济计收费[2003]204号) 

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规范经营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试行办法》(豫价房字<1996>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试行实施等级管理、按等级收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等级由市价格、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评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标准遵循以质论价、合理收费、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主要依据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管理水平及住宅小区的物业状况、环境条件和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凡已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并在本市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单位一律纳入本通知的管理范围。其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和房管部门审批。市区外独立工矿区内的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如物业企业具备资质等级,也可提出申报,由市价格和房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核定其收费标准。

    二、等级划分

    根据各个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条件、管理水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服务质量等条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划分为一、二、三级。收费等级的确认,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价格和房管部门依据《济源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进行考核,确定收费等级,由市计委核发《收费许可证》。

    三、收费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国家管理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体现公平原则,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市计委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内与业主签订服务协议或与业主委员会签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非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许可,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和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办理《收费许可证》程序

    1、各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济源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如实填报物业管理服务小区调查表(每一个物业管理小区一份)和《河南省收费许可证登记表》。同时交验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等,小区规划图(复印件)一份,报市价格部门审批。

    2、市价格和房管部门按照等级标准,对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逐项验收审定等级,并由市计委核发《收费许可证》。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3、物业管理机构因更名、分立、合并、搬迁或撤消,应在十五日内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收费公开

    各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应在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明显位置进行公布。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同时报市价格和房管部门,接受业主和价格部门的监督。

    六、其他规定

    1、在建或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交付使用前六个月,按照规定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确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时,按照办理《收费许可证》的规定程序,由物业管理实施部门申请物业管理项目和收费标准。分期验收或边建设边移交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按最低等级标准执行。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本文下发后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执行最低等级标准,满一年后企业可提出新等级申报。收费等级每年审验一次,凡达不到原等级管理标准的按规定降低等级收费标准。在各等级的收费及收费标准之内,缺少服务项目,应相应减少该项目收费,单项服务条件达不到其等级标准的,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3、凡在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经价格和房管部门同意,次年可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按不超过25%、15%、10%上调收费标准。

    4、达不到最低服务等级标准的住宅小区,其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部门审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5、凡附件二不包含的服务项目,属特约服务项目,其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住户协商定价。特约服务一次性超过40户者,其收费标准需到市价格部门备案。

    6、凡本通知下达前已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在本通知下达30日内向市计委重新申报物业管理收费等级,申领或换发《收费许可证》。

    七、本通知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于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附件:

    一、济源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二、济源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三、住宅特约维修服务费

济源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济源市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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