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房产处、各物业单位:
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护和发挥业主委员会的自治权利,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齐齐哈尔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请按此示范文本制定本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凡是一九九八年以后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都要按照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组建业主委员会并按章程运作。此前还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要在2002年6月末前组建完毕。各区新组建的业主委员会要及时到市建设局房产与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
齐齐哈尔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家及地方物业管理法规成立的代表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自治组织。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会接受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区域重大事项的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区域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组织
第五条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业主大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15曰内,持下列文件到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l、成立业主委员会登j记I扣请书;
2、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
3、业主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
第七条 根据物业规模的大小,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l一2名,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物,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兼职或专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单数,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道;德品质好,热爱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以下人员不能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无故缺席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4、已不是业主的;
5、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6、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l、在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提交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定期召开和主持业主大会;
3、决定选聘物业公司,并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单位年度管:理计划,年度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按协议协助物业公司作好物业费用的收缴工作。物业公司对签约协助收费工作的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按月给予适当补偿,标准限定在50一100元之间。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广:失业主报告工作。经l5%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2、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它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3、督促业主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本物业区域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4、接受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区域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可以一次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区域的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可邀请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单位人员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投过的一票外,再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六条 执行秘书应做好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必要的办公费用要事先作出预算,由物业公司协助解决。不常设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临时会议和集体研究物业管理事宜需要办公用房时,可由物业公司提供。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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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6 14: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