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发[200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7〕75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哈发〔2006〕1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一)总体目标
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省会中心城市地位相适应,与城市居民需求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1.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是社区公共服务的主体,要将社区就业、社会保障、社区救助、社区卫生、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社区法律援助、社区文化教育体育、社区流动人口、社区安全、社区环境治理等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为居民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
2.支持社区自助和互助服务。社区居委会是开展社区自助和互助服务的主体,要在协助基层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基础上,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日间照料、捐赠救助、建立慈善超市等多种形式的自我服务,对特殊群体要深入家庭开展服务。
3.鼓励社区中介及商业化服务。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居民个人是开展社区中介服务、便民利民商业化服务的主体,要利用“小、快、灵、便”的优势,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做到低偿、有偿、诚信、便捷。
4.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在群团组织、社区注册并坚持开展服务的志愿者是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要注重在知识传授、法律咨询、居家养老、精神慰藉、社区关爱等方面开展志愿无偿服务。
二、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一)主要任务
各区、县(市)和街道要分别建有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和500平方米以上,提供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要平均建有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组织办公和公益性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公益用房,主要包括社区组织办公室、社区服务工作站、警务室、人民调解室、图书室、文体活动室、红十字服务站、市民学校、慈善超市等),并配备微机、网络、音像设备等必备的办公设施和文体活动器材,采取信息化手段为居民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加快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标准,建设未成年人室外活动场地。
(二)保障措施
1.建立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长效机制,市、区两级政府要将2008至2010年城区(不含呼兰、阿城2区)社区公益用房达标建设所需资金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市级采取建成后补贴的方式投入,力争3年全部达标。
2.落实相关政策。市城市规划部门要制定出台《哈尔滨市居住社区公益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将社区公益用房等6项公益性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建设工程必配的强制性建设内容。按照《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年第137号)的规定,居住区建成后,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作为社区代表,与专家、业主、区政府及物业管理单位等评审委员共同对新建小区进行社会评审,社区服务设施不达标的不得通过社会评审。对社区公益用房要无偿或低偿优先交付社区使用、优先允许回迁,在办理集体财产过户手续时,有关部门要免收行政性收费。
3.整合社区资源。社区公益用房达标建设通过新建、改建、置换、购置和资源共享等多种方式解决。对近几年验收但未按规划提供社区公益用房的小区,市房产住宅部门要协调物业管理等单位,腾出被占用的社区公益用房。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协调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将对内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将社区内废弃锅炉房无偿或低偿优先改建为社区公益用房。企业改制时,应当按照国家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精神,将之前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产产权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
三、拓宽服务领域,落实优惠政策
(一)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社区要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外出陪伴、精神慰藉等服务。对独居的孤困老人提供无偿服务,由政府负责服务费用;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独居老人提供低偿服务。同时,要协调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为独居老人提供各项居家养老服务。
(二)执行相关价格优惠政策。社区公益用房用热、用水、用电费用按照民用收费标准收取。社区公益用房的电话安装和通信业务,要给予优先优惠办理,电信费、网络费实行优惠价格。
四、加强社区服务队伍建设
(一)保障社区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自2008年1月1日起,社区组织办公经费执行每月1200元的标准;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为正职每月900元、副职每月800元(以上两项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2的比例承担);保险待遇按哈发〔2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提高社区服务队伍成员的素质。鼓励和支持离退休公务员、分流教师、大学毕业生、转业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通过竞聘到社区工作。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将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以及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不断提高其依法办事、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和发展社区事业的能力,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按照2006年国家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人事、民政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市社会工作者评价方面的实施意见,激励广大社会工作者立足社区服务领域开展工作,形成一支职业化的社区服务队伍。
(三)加强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成立社区服务工作站,站长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站内成员统称社区工作者,由进入社区工作的劳动保障、公安、环保、残联等部门聘用的专职协管员组成。社区服务工作站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居民的监督。社区居委会每年要组织居民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经街道办事处复核后,建议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解聘或调离。
(四)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育管理。积极培育社区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志愿者的组织管理,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居民作为义工开展志愿服务,推行志愿服务的时间储蓄制度和服务激励制度,促进社区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积极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组织,鼓励其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发挥应有作用。
五、加强社区服务的领导和监管
(一)完善社区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和区、县(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社区服务日常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承担。
(二)加强社区服务监管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接受居民对其在社区为居民所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推动社区服务标准化的贯彻执行。社区便民利民商业服务也要接受居民代表评议,引导社区服务从业者树立诚信意识,打造社区信誉品牌。对损害居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
(三)发挥社区服务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民政部门要发挥社区建设牵头作用,制定落实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沟通协调各部门,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社区服务规划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资金、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并将以上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对社区公益用房、社区服务场地的规划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承建社区公益用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移交工作。房产住宅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单位搞好物业服务,配合社区做好相关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扶持社区就业的政策措施,做好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社区服务网点注册登记、费用征集等行政管理,制定落实社区服务业费用减免等扶持政策。税务部门负责为社区服务网点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开展税费征集,制定社区服务业税费减免方面的政策措施。金融机构要在建立账户、信贷登记、发放贷款等方面,对社区服务网点提供便捷服务。卫生部门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布局,加强社区卫生行业指导和管理。人口计生部门要在社区宣传计生优生政策知识,指导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商务部门要出台扶持社区商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规范社区商业服务。公安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社区警务室,推进社区治安服务,维护社区公共安全。司法部门负责社区的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教育部门要开展好社区教育服务,指导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文化部门要抓好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体育部门要推进体育进社区,为社区提供健身设施和体育活动器材,开展社区体育健身活动。科技部门要利用社区阵地开展科普宣传,组织实施科技进社区活动。环保部门要开展社区环保宣传,大力整治社区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社区环境改善。残联组织负责组织开展社区残疾人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老龄组织要推进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积极鼓励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加强社区内的基层组织建设,维护职工、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开展各项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计划,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社区服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全面提升全市社区服务整体水平,为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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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6 14: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