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局系统高层电梯的维修养护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产系统直管高层电梯的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为保证高层电梯设备的完好和为今后电梯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高层电梯在接管以前,接管单位要做好以下各项接管验收工作:
1、电梯接管单位接到移交单位的"接管通知"后,即应组织由接管单位主管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接管单位如无技术力量,也可委托电梯专业维修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2、验收可分为二次,第一次为初验,如发现问题应商定解决意见并确定复验时间;如未发现问题,则可免去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应限定解决期限。对设备的缺陷及不影响使用的问题,可做为遗留问题与移交单位签定协议保修或付款补偿。验收后的验收单与协议等文件应由电梯接管单位签署。对于验收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或已达到报废程度的电梯,原则上不得接管。
3、验收的具体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交验时应提交完整的电梯设备安装与建筑施工图,包括竣工图;安装说明与使用说明书;隐蔽工程记录与性能测试记录;装箱单;配套产品合格证;随机工具与备用品、备用件。
第四条 高层电梯运行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更新改造后的电梯, 必须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即劳检所,以下简称为特检所)签发的《电梯准用证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五条 高层电梯管理单位,应对在用电梯实行安全年检制度。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基础上,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行。经整改并经市质监局特检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
第六条 为使电梯始终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应加强对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电梯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建立电梯保修制度,保修方式可采用委托保修和自保两种方式。委托保修为电梯管理和使用单位委托市质监局"安全认可"的专业维修部门进行保修,并按有关要求签订保修合同。保修单位按合同中条款要求,对电梯进行保修服务。如电梯管理和使用单位具备电梯一般维修保养能力,也可采取自保形式,但须经质监局特检所考核,并经安全认可发证后发可从事保修业务。保修单位应具备一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与经营范围相符的营业执照;
2、具有与保修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有足够数量的经市质监局(劳动局)特检所培训考核取得"电梯保修作业资格证"的专职保修人员;有与电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电气、机械工程技术人员。
3、具有比较健全的工作程序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保修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维修保养工作制度;维修保养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高层电梯管理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电梯安全及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电梯档案资料,并实行一梯一档案制度。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用电梯所处地址、名称、型号、生产厂一家以及其他技术参数等。
2、电梯接管验收文件:包括验收记录、测试记录、产品及其配套件的合格证、电梯定货合同、安装合同,设备安装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遗留问题处理协议与会议纪要等。
3、设备登记表:主要记载电梯主要设备的名称和各项技术参数和性能参数。
4、维修更新记录:如电梯已更新改造,在资料中要有新梯的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并注明新梯名称、生产厂家、型号、更新时间等。电梯大中修后,要在档案中详细记载维修时间、次数、维修具体内容和设备名称。
5、事故记录:记载重大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时间、经过与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 如果电梯由于使用年限较长,电梯设备损坏严重,需要更新或改造时,管理单位需向市局提出更新或改造计划,由市局物业处、财计处认定并批准立项后,列入当年或第二年更新改造计划。更新改造结束后,经市局物业处、财计处、市修缮质监站验收并经质监局特检所检测合格并发证后,方可正式使用;电梯大、中修工程各管理或使用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工程结束后,应将维修工程有关资料报市局备案。
第九条 高层电梯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梯岗位责任制,严格按规定使用电梯。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电梯专业培训单位,做好对电梯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员安全技术定期培训工作,使他们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提高技术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电梯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必须持有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局)颁发的培训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操作、维修。
第十条 高层电梯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应设专人负责电梯轿厢和机房的环境卫生,应保证电梯机房照明良好,并做好放水、防潮、防寒工作;电梯机房、轿厢内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在电梯机房、通道放养鸽子等宠物,不得在电梯轿厢内设小卖店。
第十一条 电梯在使用中如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时,应立即停用检修。
1、制动器村子隐患;
2、测速发电机如用链、带传动时,安全开关失败;
3、上、下限位开关或上下极限开关失败;
4、限速器不能正确动作;
5、安全钳不能将轿厢可靠制停于导轨上;
6、电梯拽引能力严重曳引能力严重下降或平衡严重失调;
7、控制系统异常或电气控制系统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钢丝绳等主要受力部件达到报废标准;
9、层门、轿门、轿厢等主要零部件腐蚀严重开启失灵。
第十二条 为使电梯维修及管理更加规范,现将电梯维修按内容、幅度划分如下:
1、电梯整体更换工程为更新工程。
2、改变额定速度、荷载,拆换曳引机、控制、安全等系统,使其性能及技术参数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提高的工程为改造工程。
3、因设备磨损严重,需要更换主机和较多的机电配套件,
以恢复设备原有性能而进行的较全面彻底的维修,为大修工程,大修周期一般定为6年。另外,含有以下两项及以上的工程也为大修工程:
(1)曳引起重系统拆修;
(2) 控制系统维修;
(3) 拆卸厅、轿门并安装调试;
(4) 安全系统检修;
(5) 制动器更换;
(6) 拆卸导轨等。
4、中修是指电梯运行较长时间后进行的全面检修保养,
周期一般定为3年。但第二个周期是大修周期,如果需要大修则免去中修。
5、专项修理是指不到大、中修周期又超过下修范围的某些需及时修理的项目,如较大的设备故障或事故造成的损坏,称为专项修理。
6、除以上修换项目外,日常的维护保养,包括排除故障的急修和定时定点的常规保养,更换其他部分零配件,对部分装置的检修工程为小修工程也称保养工程。常规保养分为周保养、半年保养、一年保养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做好电梯用户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制定"乘梯须知"并张贴在电梯轿厢内;要向住户宣传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对破坏电梯设备的责任人要责令赔偿,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下发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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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5 17: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