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物业管理机构:
为了规范我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根据《关于转发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惠阳府办〔2005〕176号)及《印发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3〕41号)精神,现制定我区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如下:
一、机动车辆按月停放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小车室外固定车位停放基准价130元/辆.月,上浮不得超过15%,下浮不限。
(二)小车室内固定车位停放基准价165元/辆.月,上浮不得超过15%,下浮不限。
(三)摩托车固定车位停放基准价45元/辆.月,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四)业主已与小区开发商购买的室内固定停车位,收取停放服务费每月每辆不得超过40元。
二、机动车辆按天或临时停放服务费收取办法和收取标准
(一)收取办法:
进入小区停车不超过60分钟不得收费,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标准收取一次停车服务费。
(二)收取标准分三类:
1、大车停放超过60分钟按7元/辆.次收费,超过6小时按一天14元/辆.次收费。
2、小车停放超过60分钟按5元/辆.次收费,超过6小时按一天10元/辆.次收费。
3、摩托车停放超过60分钟按1元/辆.次收费,超过6小时按一天2元/辆.次收费。
三、大小车辆类型划分:
停放服务按车型大小收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各居民住宅小区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后,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区物价局备案,未经物价部门备案的停车收费视为违规收费。经物价部门备案的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牌统一由区物价局监制。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机动车辆 收费 通知
抄送:市物价局,区政府办,区房产局,区物价检查所。
主办:商品价格科 电话:3389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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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28 15: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