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房通【2003】42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相关单位: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79号令)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住房[2003]130号)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常德市物业管理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我市全面实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一)新建住宅物业(含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下同),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复杂、产权人数较多的新建非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并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二)已建成的物业项目实行物业管理的、已实行物业管理需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及业主大会应通过招标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地红线内的住宅物业,应实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并通过招标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复杂、产权人数较多的已建成非住宅物业,业主和业主大会有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实行物业管理,也可以由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应按以下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物业项目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物业管理项目在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在交付使用前90天完成。
三、经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以下情况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实行招标投标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住宅规模小于20000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或产权人数少于20人的物业,或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的非住宅物业;
(三)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
四、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主要环节的管理:
(一)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后期物业管理的招标人为业主及业主大会,法规另有规定或业主及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招标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三)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下列材料到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1、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2、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4、资格预审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
五、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中相关法律责任与罚则:
(一)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物业管理企业未通过招投标擅自承接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由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对《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学习,全面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并及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报告我局。
六、本通知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阅读:
7881
次
2006/7/12 9: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