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02]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产局拟订《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职责分工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职责分工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住宅区物业管理有关各方职责,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根据《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各方的业主委员会(包括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及给排水、供电、供热、园林、道路、环卫、消防、保安、邮政、有线电视等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专业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专业管理单位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保证住宅区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专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专业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服务的,应当与之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 住宅区内道路、绿化、环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邮政、停车场(包括自行车棚,下同)及管线等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建设。配套设施建成并经专业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专业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协议。正式移交后即由专业管理单位按照本规定及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六条 供水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已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区,各户计量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线、设备及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计量水表出水接口处至业主的用水设施由业主管理维护;
(二)按楼栋或单位设置计量水表的住宅区,计量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计量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至用水户,业主共用的供水管线及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费用由有关业主分摊,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业主屋内自用部分的,由业主管理维护;
(三)配置一个或数个总计量水表的住宅区,总计量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线、设备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总计量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至用水户计量分表之间的供水管线、设备及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修;业主屋内自用部分,由业主自行管理维修。
第七条 住宅区内的自建排水设施,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交接井及其以外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管理维护。
第八条 供电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配置专用变压器(开发建设单位自管)及设置一个总电表采用架空线路供电的,以住宅区配电室前第一断路器为界,第一断电器及其以外的部分,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第一断路器下桩头以内至用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采用电缆供电的,以公共开闭所出线开关柜为界,界限以上(含下刀闸)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界限下刀闸以下的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各户电表出线开关导线至业主的用电设施,由业主管理维护;
(二)配置公用变压器(供电单位设置)及按楼栋或单元设置一个电表的,电表及其以外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电表出线开关至各户电表的供电线路,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各户的分电表出线开关至业主的用电设施,由业主管理维护;
(三)配置公用变压器及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区,以各户电表之后的第一开关为界,第一开关(刀闸)上桩头之前的设备,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第一开关(刀闸)及其后导线至业主的用电设施,由业主管理维护。
第九条 管道燃气供气设备及供气管线(至燃气表)由燃气供应单位管理维护;管道燃气设备及管线周围的安全防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燃气表出口开关管线至业主自用的设备由业主管理维护。
第十条 供热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采用锅炉供热的,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均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或由其委托的专业供暖公司管理维护;
(二)集中供热的,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均由集中供热部门管理维护;集中供热部门可将住宅区内供热交换站及二次供热管线、用户室内散热设备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住宅区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及通过住宅区的市政道路,由市政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维护;住宅区内的其他道路,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住宅区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及通过住宅区的市政道路时,清扫保洁,由所在地环卫服务单位负责;住宅区内其他道路及绿地内、楼内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住宅区内开设的市场的清扫保洁,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住宅楼运至垃圾转运站或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后,由环卫服务单位运至垃圾处理场,环卫服务单位清运垃圾的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从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中支付;非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环卫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支付问题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约定;
(三)住宅区内的环卫设施,产权属于环卫部门的,由环卫部门或由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产权属于住宅区全体业主的,第十三条住宅区内的树木、绿地及绿地设施(包括庭院绿地、景点),由物业管理企业养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宅区内按照规定设置的停车场,由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并管理维护。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住宅区内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式消防井、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部门管理维护,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
(二)高、低压消防供水系统、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等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住宅区内业主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根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公安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住宅区设置信报箱的,业主邮件由邮政部门直接投递,信报箱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未设置信报箱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补设,补设前,由邮政部门与业主委员会就邮件投递事项签订协议,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投。
第十八条 住宅区内路灯及路灯设施由路灯管理单位或由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费用由路灯管理单位承担;其中对装饰型庭院灯,路灯管理单位只承担电费;楼内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费用由有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住宅区内有线电视设施及线路的管理维护,由有线电视经营单位或由其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专业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专业管理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给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物业的物业管理职责分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0日起施行。
武汉市房产局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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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5 15: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