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1995]第24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防治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公民正常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防
治城区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城区进行工程建筑、设备安装、管线铺设等建筑施工,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超过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
准排污费。
三、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产生振动和环境噪声的机械、设备,应当在开工15日前填写《武汉市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管理审批表》,报请所在区环境保护局批准;所在区环境保护局报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可以限制建筑施工单位作业时间。
四、除抢修、抢险外,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需要安静环境的地区进行建筑施工,禁止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发电机、电锯、混凝土电动震捣机等机械以及从事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由于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夜间施工不能避免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事前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或者区环境保护举报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五、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将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危害降到最低程度;还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建设工程名称、使用机具、企业时间、现场负责人姓名等,以便群众监督。
六、建筑施工工程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应将降低环境噪声污染和防止环境噪声扩散的措施列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和招标投标重要条件,并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建管、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局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八、区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在办理批准手续前,应当深入现场,查明建筑施工产生的振动和噪声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督促建筑施工
单位采取具体防治措施;在办理批准手续后,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不同阶段,及时监测检查建筑施工现场场界环境噪声,督促落实防治措施,并依治处理违法行为。
九、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通告,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环境噪声污染严重,不听劝告,拒不采取防治措施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局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施工。
十、拒绝、阻碍环境保护执法人人员执行本通告,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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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5 14: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