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03]139号
各市、州、林区房地管理局(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制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规定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三条和四十二条授权,我省按城市等级确定,即大城市5万平方米(含其本数,以下同)、中等城市3万平方米、小城市2万平方米,县城及相当规模的工矿区1万平方米以下的,为住宅规模较小物业,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二、凡在我省采取公开招投方式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除按《办法》要求在当地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外,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和湖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三、为保证全省物业管理招标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凡在本省行政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事宜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见附件),经其初审并报省建设厅核准登记发证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
四、物业管理评标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市(州)应根据需要,建立一定数量的专家名册,供招标人随机抽取组建专家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省建设厅将从全省主要城市中优选30名左右有关人员,建立省级专家名册,供各地招标人需要时随机选取。
二○○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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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5 11: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