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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市政委[2005167

主城各区市政委(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分局、物业管理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65号),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率,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物业管理企业代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主城各区环卫主管部门、房管局、国土房管分局应采用各种宣传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让广大市民和社会各单位熟知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重大意义和市民应承担的义务,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主城各区环卫主管部门、房管局、国土房管分局要高度重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认真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协调指导工作。
三、完善代征手续。对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各区环卫主管部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有偿代征委托协议,委托物业企业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同时,各区环卫主管部门为代征企业提供收费文件、收费票据和办理收费工作证件。此项工作要求在20057月底前完成。
四、规范代征行为。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凭证收费,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代收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过程中,收费工作人员应佩带收费工作证,向业主出示或公示环卫主管部门委托协议,并开具有关部门或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置费专用票据。
五、搞好征收结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及时与各区环卫主管部门联系,按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结算所收生活垃圾处置费,并提取代征工作经费和奖励费。
代征工作经费和奖励费由区环卫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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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076 次     2006/1/25 11: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