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补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余姚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补贴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余姚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补贴奖励暂行办法
为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长效运行,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我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和补贴奖励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贴奖励范围、对象与时限
(一)补贴奖励范围:市中心城区四个街道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相关单位。
补贴对象:承接老住宅小区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
奖励对象:社区居委会及物业服务单位。
(二)补贴奖励时限:从2009年度开始实行,暂定3年。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领导考核工作。成员由市建设、物价、城管、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城区四个街道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下称市考核办公室)。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住宅小区及社区居委会的考核工作,相关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公室监督、抽查、审核确定。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对老住宅小区的考核
对老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在小区综合得分的基础上给予补贴。综合得分由物业服务费收缴率(60分)、业主满意率(10分)、其他基础工作考核(30分)三部分组成。按各老住宅小区面积给予年度补贴,考核分在90分(含)以上的,按1.2元/平方米/年补贴;考核分在80(含)-90分之间的,按1.1元/平方米/年补贴;考核分在70(含)-80分之间的,按1.0元/平方米/年补贴;考核分在60(含)-70分之间的,按0.9元/平方米/年补贴;考核分在60分以下的,按0.6元/平方米/年补贴。
(二)对新住宅小区及社区居委会的考核
对新住宅小区及社区居委会的考核采用百分制。
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对新住宅小区的考核结果,按不大于20%的比例评出示范小区,各奖励2万元。
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对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结果,按不大于30%的比例评出优秀社区居委会,各奖励3万元。
具体考核的评分细则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四、考核结果确定及资金拨付
各街道办事处应在次年1月底前将相关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公室审核确定,市考核办公室将审定结果函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3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考核结果将资金全额拨付给各补贴、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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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23 15: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