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房〔2010〕33号
各县(市、 区)建设局、房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省建设厅《福建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和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对小于上述规模的物业项目,须经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管理。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公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宁德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
1、新建现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2、预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3、非出售类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宁德市建设局房管所备案:
1、宁德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表;
2、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开发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4、招标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自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材料报宁德市建设局房管所备案:
1、宁德市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表;
2、开标评标过程记录;
3、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4、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6、与中标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7、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8、业主临时公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高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宁德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表;
2、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证明材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4、开发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5、拟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五、六条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实)。
七、有关工作要求
1、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在我市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我市委托具有物业服务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局的监督下,从我局公布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否则评标无效。
3、注册地以外的省内二、三级,省外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应持有关规定材料到我局房管所报备后方可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4、各级建设房管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共同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发展,特别是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职能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要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本通知要求,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对没有按照本通知要求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房地产项目,要及时通知物业管理职能部门,督促房地产企业限期整改。
5、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
6、其他物业项目的开发单位以及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企业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7、本通知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宁德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表
2、宁德市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表
3、宁德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表
表格下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表等
宁德市建设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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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3 13: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