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政发〔2010〕44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嘉善县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嘉善县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嘉善县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嘉善县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嘉善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9月17日印发的《嘉善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嘉善县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移交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专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物业区域内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建设施工、移交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相关共有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分户门外配置的给水、排水(排污)、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雷电防御装置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相关专业单位是指承担本县城市公共服务的给水、排水(排污)、供电、燃气、通信、广电、防雷等专业单位。
第四条 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相关共有设施设备建设施工、移交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物业相关共有设施设备。
第六条 在物业开发建设过程中,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有利于后期物业管理与维护的角度,就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性建议,参与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建设单位在与生产厂家、安装单位签订设施设备购买(安装)协议时,应当约定由生产厂家、安装单位负责接管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技术人员的操作培训,并督促、协调设备的生产厂家、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共同配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第七条 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经相关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按照下列范围移交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
(一)供水:物业区域内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的供水公共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负责管理;
(二)供电:物业区域内最终用户的分户电表(含)以外的电缆、开关(分支)箱、箱式变压器、配电房等相关设施设备移交供电企业(部门)负责管理。
(三)燃气:物业区域内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移交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
(四)通信、有线电视:物业区域内业主分户门以外的线路和管道、分支箱、机房、机站、天线等移交通信、有线电视经营企业负责管理;
(五)雷电防御装置:物业区域内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安装的雷电防御装置移交雷电防御装置专业单位负责管理;
(六)排水(排污):物业区域内分户门以外的排水管道、窨井(盖)及其他排水设施设备移交排水(污水处理)企业负责管理。
第八条 新建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经相关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30日内将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办妥有关交接手续,并报县建设局备案。
共有设施设备施工单位与接收管理单位为同一单位的,经验收合格后,施工(接收管理)单位须在20日内将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等移交给建设单位,办妥有关交接手续,由建设单位报县建设局备案。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还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共有设施设备清单;
(二)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三)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及有关合格证明;
(四)与各相关专业单位交接凭证;
(五)建设工程公建配套备案文件;
(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资料接收单位对接收材料应整理归档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条件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有关共有设施设备验收备案文件及其清单。
第九条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物业小区,应按下列情形办理移交手续: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且原建设单位存在并有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的,由业主委员会会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原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二)由业主自主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会同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组织办理移交手续。
完成移交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须持共有设施设备清单、相关专业单位交接凭证等资料报县建设局备案。
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相关专业单位应积极做好接收工作,如相关共有设施设备施工单位与管理的单位为同一单位的,则直接接管,并办理接收管理手续;如相关共有设施设备施工单位与接收管理单位非同一单位的,在接管时,发现共有设施设备运转不正常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设施设备修复正常,消除隐患后,办理接收管理手续,所发生费用列入相关单位企业成本支出。
第十条 物业小区内应明示告知业主共有设施设备接收管理的专业单位名称、服务电话。
第十一条 相关专业单位在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后,应加强管理,定期做好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更新改造,确保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共有设施设备发生突发性问题的,相关专业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到场实施维修。
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修养护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并将有关情况的标准与方式明示告知业主。
第十二条 专业单位实施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须提前7天公示,并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方案等告知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突发性抢修工程除外)。专业单位在实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过程中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有部分、其他设施设备的,应当事前公示告知全体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并有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的住宅小区,需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但有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的住宅小区,需征得所在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三)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需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给予积极的配合与支持。
专业单位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其他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恢复情况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和有关部门的认可。
第十三条 物业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共有设施设备,专业单位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专业单位认为确需改变共有设施设备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由专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 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移交后所发生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费用由接收管理的相关专业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专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接收管理。
具备接收管理条件的,专业单位接收管理不及时,影响物业区域内业主生活或人身安全和财产受到损害的,专业单位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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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5 13: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