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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德价发[2005]58

­                                                   

 

德州市物价局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德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物价局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德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 ( )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05),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德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德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德价发[2002]91)和《关于印发<德州市物业管理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德价发[2002]92)同时废止。

附件一:《德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二:《德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三:《德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二ΟΟ五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房地产价格   物业收费办法   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建设厅,市委黄胜书记,市政府孙永春市长、郭作富副市长、满春重副市长、李家兴副秘书长、张德生副主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建委                                        

德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577印发 150

 

附件一:

德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和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四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开发区、河东新城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为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规范和指导。

   ( )为满足部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 )安装并使用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采用中央空调的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的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和物业的硬件设施设备等因素综合确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当地的基准价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在规定的指导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房产证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本小区住宅收费标准为基础向上浮动150%,具体标准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的规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修管理。装修保证金由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在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小区居民或车辆办理进出小区的通行证,不得收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l.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 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 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条   开发经营企业与业主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后,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 照规定办理有关手 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或备案时,需提供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申报收费标准的,还要提供申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和成本测算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等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检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车位费、看管费收费标准, 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德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服务等级 一级
硬件设施 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有休闲活动中心、场地;固定活动馆所;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
服务内容 服务质量标准
基本要求

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 、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 、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 、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 、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10 、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房屋管理

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 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 、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 、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 、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 、设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 、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 、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 、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 、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 、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协助维护

公共秩序

1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 、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l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 、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 、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保洁服务

1 、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高层每日清运2次、多层每日清运1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 、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周清运2次。
3 、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巡查遇有杂物随时清理;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 、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绿化养

护管理

1 、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 、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 、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 、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 、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服务等级 二级
硬件设施 小区封闭;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25%以上;有休闲活动中心、场地;固定活动馆所;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

服务内容

服务质量标准

基本要求

l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 、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 、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l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 、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 、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 、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房屋管理

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 、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 、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 、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共用设施 设备
维修养护

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 、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 、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 、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 、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 、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9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0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协助维护
公共秩序

1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 、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
3 、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 、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保洁服务

1 、按幢设置垃圾桶(箱),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 、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积雪。
3 、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定期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绿化养
护管理

1 、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 、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 、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 、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 、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服务等级

三级

硬件设施

小区基本封闭;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有简单的绿地、树木、植物。

服务内容

服务质量标准

基本要求

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 、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 、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 、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 、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 、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房屋管理

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 、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 、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 、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共用设施 设备
维修养护

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 、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 、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 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 、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协助维护
公共秩序

1 、小区24小时值勤。
2 、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3 、车辆停放有序。
4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保洁服务

1 、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2 、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周清扫3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 、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绿化养
护管理

1 、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 、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 、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附件三:

德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单位:元 / 建筑平方米·月

服务等级

指导价格

浮动幅度

一级

0.80

20%

二级

0.50

20%

三级

0.3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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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8288 次     2010/6/30 14: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