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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价〔2007〕20号


市内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的住宅(独立别墅除外,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独立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我市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可向市物价局提出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由市物价局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并咨询业主意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指导价。未经市物价局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在物业管理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后的十天内报市物价局备案。其中,新建商品房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商品房开始发售(含预售)后20天内报市物价局备案。备案后,物业未交付使用前,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不得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目前物业管理企业已与业主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今年2月底前将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依法调整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调整后的10天内向市物价局备案。
  五、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4、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5、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的,需提供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保证金、押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原已预收水电费的,应按规定逐月扣减;对原已收取的水电周转金、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作为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
  七、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如下规定收取相关装修管理费用:
  1、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用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装修的具体情况,按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确定。
  2、证件工本费。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过3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
  3、装修保证金(押金)。在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进行房
屋装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保证金(押金)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在装修协议中约定,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
  装修保证金(押金)用于装修对物业公共部位损坏的修复。装修未对公共部位造成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装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计算装修损坏赔付标准时,应出示修复的工(料)价单。
  4、除上述费用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收取与装修管理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八、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九、物业管理区域因实行出入管理而制作的集成电路卡(IC卡)、身份识别卡(ID卡),其工本费标准由管理单位(发卡单位)报市物价局核定后才能收取;除IC卡、ID卡外的其他类型出入卡(不分制作材料),管理单位(发卡单位)不得收取工本费。
  持卡人遗失或损坏出入卡(不含IC卡、ID卡)需补领的,管理单位(发卡单位)可按制作成本收回工本费。遗失或损坏IC卡、ID卡的,管理单位(发卡单位)可按我局核定的标准收回工本费。
  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商品房销售之前,开发企业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标准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公示。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上述内容及特约服务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物价局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粤价[2006]28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公布,并抄送省物价局备案。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各地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要按有关规定实施成本监审,并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以及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公布政府指导价时,必须明确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包含的具体内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各地物价部门可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政府指导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事后备案制度。经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通过价格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查询。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标准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公示。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上述内容及特约服务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
八、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余泥清运、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等费用的具体标准。除上述收费项目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收取其它任何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九、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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