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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镇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新建房屋、拆迂还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资、合作建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业主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等。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代缴、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全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下设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房地产管理所),专项负责维修资金归集、缴存、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以下标准代收代缴购房人缴纳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
(一)、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 5元缴纳。
(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 0元缴纳。
第八条缴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分户清册等资料,到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缴款确认手续。监管部门确认后,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
(二)、建设单位依据通知向专户管理银行交款,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
(三)、建设单位足额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后,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到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办理缴存复核手续。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监管部门根据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和联建协议的面积,分别确认建设单位应当缴存的房屋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提交监管部门的复核手续。购房人在办理房屋分户登记时,应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票据。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查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凭证或票据无误后,方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补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时,按相关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具体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具体实施。
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续筹对象发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业主应当依据缴款通知,向专户管理银行缴存。业主拒不履行续筹义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依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剩余部份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应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与专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缴存、使用、结算、查询等手续,并在管理银行设立本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立帐,单幢房屋设分户帐,记载分户帐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监管部门、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查询。
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符合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确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业主大会未成立确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
  管理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方案,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无异议的送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并报经县政府分管副
  县长批准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单位。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提出使用方案,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无异议的送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审查并报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由县规划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到监管部门申报,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表;
  (二)、物业维修方案或工程维修预算;
  (三)、业主大会决定文件(含会议记录、公示表决情况);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物业管理企业签章);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向银行提出,并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维修工程预算;
  (三)、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的批示;
  (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经鉴定或者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维修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建议并报告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成业主委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相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房地产管理所不予办理产权证。
  第二十二条代收代缴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房屋所在地的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管理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标准归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条款办理缴存监管手续后,缴至专户管理银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其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续筹及续筹后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2006年1月1日后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仪陇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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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146 次     2010/1/24 13: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