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房发〔2009〕36号
登记号LDCR-2009-70001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自行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停止代收代缴业主维修资金。
二、开发企业未出售的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或抵押手续时(代)交缴首期维修资金。
三、开发企业凭维修资金缴款凭证交房,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四、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归集至娄底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未及时交纳的,该公司相关的其他手续,不再办理。
五、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六、我局将成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理清收小组。对代收的维修资金未及时归集和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后再代收的,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七、维修资金缴交方式:
(一)直接交存娄底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市房地产局6楼608室);
(二)银行代收。通过银行转账到娄底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设立的物业维修资金专户:
1. 全称:娄底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账号:882018965808093001
开户行:中国银行娄星支行
2.全称:娄底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账号:18—580901040005941
开户行:农行娄底春园支行
3.全称:娄底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账号:43001540069052503146
开户行:建行长青路支行
4.全称:娄底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账号:191301081920106535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娄底城建支行
5.全称:娄底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账号:19131019290220101715
开户行:工行月塘支行
6.全称:娄底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账号:100210504530018888
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娄底市湘阳支行
八、多个业主的非商品房屋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颁布则适时更改。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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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8 17: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