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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建设单位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及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





衡房管字[2004]118号

房屋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省市《住宅公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发展,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房屋建设单位新建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必须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及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现就有关具体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房屋测绘部门在受理房屋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面积测绘时,应按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规定,测绘标明该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建筑和测绘法规中规定的公摊部位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二、房屋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须到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管办”)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红线框定手续,提供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文本1份,实行登记备案后,市物管办出具办证相关证明,商品房预售审批部门凭测绘框定的物业管理用房资料,市物管办相关证明资料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对无物业管理用房的项目不得发给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交易。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

三、房屋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产权初始登记手续,须先到市物管办按规定交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提供该项目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方案1份,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安装清单1份,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要求方案1份。产权管理部门凭市物管办出具的有关证明给予房屋建设单位办理该项目的产权初始登记手续。

四、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和产权初始登记时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仍按商品房预售和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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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129 次     2009/12/17 19: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