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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物业服务综合费标准





关于调整衢州市区物业服务综合费标准的通知

柯城、衢江区物价局(发改局)、建设局,市区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促进市区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近几年劳动力工资等物业服务成本上升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衢州市区物业服务综合费指导价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各等级物业服务综合费标准。具体各等级标准详见下表:

 

衢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费指导价标准

标准

 

等级

普  通  住  宅

多层住宅

小高层和高层

上下浮动幅度

现行

调整为

现行

调整为

一级

0.50

0.70

0.60

0.90

20%

二级

0.30

0.45

0.40

0.70

三级

0.20

0.30

0.30

0.50

四级

0.15

0.20

0.20

0.40

    注:1,表列物业服务费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少于50M2的,按50M2计收,低于10元/户月的,按10元/户月收取。

    2、小高层物业服务综合费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日常运行所需电费。

    3、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非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综合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进一步规范物业收费行为。在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移交相关单位管理前,小高层物业的电梯和增压水泵的日常运行所需的电费,可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电梯的年检、维保费用,楼道、小区公共照明设施等运行、维护费用属正常的物业运行成本,不得向业主分摊;

    三、健全完善定期考评机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物业企业每年应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满意率测评结果分别报区建设局、物价局(发改局)审核后再报市物价局审核备案。当年未进行满意度测评的,或经测评满意率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小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限结束后满意率测评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降低等级收费。

    四、逐步推进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市场化,鼓励物业公司提供高标准物业服务。对于提前介入并提供高标准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房开公司和物业公司事前拟定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收费水平在获得业主认同的前提下,物业公司事前可以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物业公司必须在物业预售时与业主签订规范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鼓励住宅物业小区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需重新复核并明确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未确定等级或未通过等级复核的小区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本通知未及事项仍按衢价房〔2005〕74号文件印发的《衢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衢州市物价局       衢州市建设局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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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2138 次     2009/12/16 2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