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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维修金新标准 交多少钱得看预售证





黄颖/《新快报》/20080808


    物业维修资金本月起执行新标准

  凡是购买了今年2月1日以后才取得预售证的楼盘,市民都要多交几千甚至上万元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从8月1日开始,广州市高层住宅首笔缴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执行105元/平方米的新标准。

  现新标准实施将近一周,记者发现,不少楼盘开发商和买家对此新规都不甚了解,有物业公司也称没有收到相关文件,不过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就明确所有银行近日都已经在执行新标准,而部分购买了2月1日以后拿预售证的楼盘的市民如果已经按原规定交了维修资金的,也要按规定补交差额。

  市安房所:新政策已经实施

  前日,记者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咨询,该所工作人员表示该新政策近日已经在各大银行开始执行,凡是今年2月以后拿预售证的楼盘都要按新收费办法交维修资金。据了解,有部分2月以后拿预售证的楼盘业主如果已经按原规定40元/平方米交了维修资金的,也要按新规定补交,不过具体补交程序现尚未公布。

  开发商:楼盘销售未受影响

  对于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记者采访了多家开发商和一些在楼盘看楼的买家,发现他们大多都对新收费标准不清楚。海珠区某楼盘营销负责人表示,在报纸上看到过有关消息,但没有收到具体文件,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大多是业主自己去银行交的,所以对此了解不多;而买家看楼时也没有咨询这些问题,估计也是不清楚。另一中介代理公司营销人士告诉记者:“我们知道这个消息,但好像没有收到正式文件。我们去咨询过,银行已经按新标准来做。”该人士也表示,由于买家对此政策还不了解,而且现在买家大多选择自行到银行交维修资金,而一般都在签购房合同后才去交维修资金,所以很多新购房业主都还没去缴款,不知道维修资金的收费变化,暂时对卖楼没有影响。

  买家:不会影响买楼计划

  记者在天河、番禺、海珠几个楼盘采访了几位看楼者,他们都对新标准完全不知情,但都表示不会因此改变买房计划。已经在海珠某楼盘下订的市民廖小姐说:“因为我还没签合同,还没交维修资金,所以不清楚这个事情。不过我买的房子140平方米,这样算下来我要多交9100元,还是挺多的。不过买的房子都要160多万元了,也不差这一点钱。”市民罗小姐则表示这些钱都是用于以后物业维修的,只要开发商也同样交足这笔钱、一视同仁就行了。 

  新标准

  按建筑安装工程成本6%缴费

  据了解,《通知》实施的依据是今年2月国家实施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08年2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通知》指出,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算的2007年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高层(有电梯)住宅为1750元、多层(无电梯)住宅为1275元。据此计算,高层(有电梯)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建筑面积77元/平方米。独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高层(有电梯)住宅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即105元/平方米。

  而之前广州执行的标准是住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同样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住宅单位,以往只需要交4000元,而按照新的规定现在则要交1.05万元,比以前多了6500元,是以前的2.625倍。

  虽然新标准收费提高了不少,但并不是在8月1日后市民购买的新房都按新标准来交。《通知》规定,只是今年2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证的楼盘才按新标准收费,而在2月1日前取得预售证的楼盘,即使市民在8月以后购房,也只是按原标准收费,即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

  《买楼王》提醒

  看清所买单位预售证日期

  业内人士提醒市民,购房时应看清楚所买单位预售证的发证日期,如果是2008年2月以前的则只需按旧标准执行,凡是2月以后的就得多交维修资金了。市民需留意的是同一个楼盘不同组团,甚至不同一栋楼宇拿预售证的时间都不同,即使在同一个楼盘里,有的房子购房要按新标准缴交维修资金,有的则可以按旧标准缴交,所以市民买楼时必须留意自己所选的单位的预售证发证日期。另外,市民也可以登录阳光家缘网站(g4c.laho.gov.cn),点击预售证一栏,就可以浏览每个楼盘不同楼宇、组团预售证发证时间,了解自己所买房子是否需要多交维修资金。

  市民建议 维修资金专楼专用

  据悉,由于不少大型楼盘目前在售楼宇既有今年2月前拿预售证的,也有2月后拿预售证的,即使现在业主买楼也会出现两种缴费标准。有业主对此感到不公平,他们建议维修资金应该每栋楼宇独立算账,维修费用也要独立核算。

  林先生说:“我买的房子要交的维修资金比别人高2倍多,如果以后所有楼宇的维修都是从总账里取钱,那新业主不是要比旧业主亏?我建议是每栋楼宇的维修资金专款专用,如A栋楼宇的维修就由A栋业主交的维修资金中取钱,如果是几栋楼宇大维修的,也应该按比例分摊,这样才合理。”

  市民罗小姐也表示,开发商如果自有物业不卖的,作为业主也应该交维修资金。她说:“新规定说开发商在交楼时还没把物业卖出,也要交首笔的维修资金,可是这是由谁去监管呢?业主也不可能知道,房管局应该设立专门检查维修资金收取的部门,凡是已经交楼的物业都要核查维修资金缴交情况,这样才能管好维修资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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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时期维修资金由谁交?

  (一)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尚未交存的,应当补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3.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交纳的。

  (二)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业主。

  1.在1998年9月30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在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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