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爽/《北方新报》/20080731
记者30日从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了解到,《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小区费用收取办法》8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该办法中规定,新建小区物业服务费收取起始时间,以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前期项目物业管理专项验收日期为准,专项验收前所产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支付;前期项目专项验收后,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未完善的,收取物业费时,应当酌量核减。同时还规定,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时间上以一个季度为限;住宅小区内规划停车位、地下停车场、车库及利用小区公共场地道路设立的停车场(位),应当明确权属,并与业主或使用人签订停车场(位)、车库出售或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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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31 8: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