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霜月 王思思/《南方都市报》/20080730
昨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业主大会、维修基金、前期物管费等热点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早在2006年,修订草案就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但当时《物权法》还尚未出台,为保持和维护法制统一,修订草案被暂时搁置,等待国家的物权法正式通过后再重新审议。昨日“重出江湖”,其中不少条款的修订就是为了跟物权法保持一致。
「车位」业主需求未满足车位不得外售
《修改稿》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定的停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出售、出租时,应当优先出售、出租给本区域业主。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在确定满足本区域所有业主需求前,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给其他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建设单位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房间改造」禁将卫生间改在下层卧室上方
草案规定,即使是业主,也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另外,也不能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所以一些业主乱改“房中房”出租盈利的也将被禁止。
“旧业主介绍新业主买房,赠送物管费”是开发商常用的促销手段,以后可能无权作出这样的承诺,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以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开发商减免物管费,最高可能被罚10万元。
《修改稿》关于业主大会召开的规定更为明晰,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修改稿》对会议通知方式、议题公告、召开形式等细节都有涉及。
「物管费」未交楼物管费由开发商缴纳
按《修改稿》,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这意味着没有交付业主的所有空置房,物业管理费照交,而且由开发商全额缴纳。
对维修基金,《修改稿》要求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共有物业的维修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阅读:
6311
次
2008/7/31 8: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