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出台并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今后,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政府扶持、部门联动、业主参与,逐步实现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合作联动的管理模式,并推进住宅区物业化管理全覆盖。
据悉,目前市政府已成立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各区镇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落实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调处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各行政主管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根据《意见》,新建商品房住宅区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镇应及时指导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实行市场化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老住宅区、农村动迁安置小区,所在区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推进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物业服务管理机制,努力实现住宅区物业化管理全覆盖。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的住宅区,经公开征求业主的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代理行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探索成立区镇、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实行市场化管理。
据介绍,为了促进物业管理良性运转,《意见》明确规定将加强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住宅区,进行工作经费贴补。
阅读:
5575
次
2012/7/30 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