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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下调


洛阳日报/20120423



  21日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柳身主持召开2012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洛阳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洛阳市建设中原经济区老工业基地振兴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

  目前,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按照《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2007年市政府第95号令)规定的购房款的2%至3%执行的。按照国家指导性规定,会议原则通过的《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我市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比例统一为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市有关部门将根据这一比例确定和公布具体数字,并将根据市场动态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市住建部门和造价部门提供的数字,调整后,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金额远低于现在执行的标准。

  《办法》规定,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当交存房屋保修金数额为当地房屋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专项用于房屋保修期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室外工程等部位的维修。《办法》还规定了简化维修资金支取使用手续的几种情形,并严格了相关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机构的职责。

  鉴于标准已调整且专门制定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规章,市有关部门对上述《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屋维修资金的条款作了修改。会议原则通过了这个修订案。


阅读: 5812 次     2012/4/25 9: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