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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拟规定旧物业拒不退出最高可罚10万





黄智敏/《海峡导报》/20100926


    备受关注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草案)》,昨日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四审程序。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拟将小区的公共收益交由第三方进行监管。

    新旧物业企业交接,容易产生各种纠纷。此前三次审议中,已就此问题有所规定。据此,《草案》拟增加一项规定,拒不退出小区的原物业企业,逾期仍不改正,将其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审议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公共收益管理。法制委建议,借鉴“村财镇管”的管理模式,采用会计委托代理制,即由业委会设立公共收益账户,由街道办(镇政府)委托会计进行账务管理,通过第三方监管,保障经营收益规范管理和使用。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阅读: 6743 次     2010/9/26 9: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