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乌海网/20100701
为切实发挥小区商业配套设施为居民提供基本商业服务的作用,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商业配套设施规划及用途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意见》,小区的商业配套设施首先应满足居民基本的商业如日用品、食品、肉类、果蔬等的需求,不得用于从事烧烤、KTV、酒吧、台球厅等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项目。此外,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及底层新办餐饮业,并严格控制住宅商业建筑中设置对居民日常生活和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
小区商业配套设施的建筑风格要与所在小区及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小区的商业配套设施宜布置在小区内部,原则上采用内街式布局;现有住宅小区的配套商业设施宜在小区内单独用地、集中配置,不宜临街商住混合,不应采用“围城式”或沿街“一面墙”的布局形式。
开发企业要留出一部分小区的商业用房用于出租,出租商铺的比例不得低于商业总建筑面积的30%;旧城改造项目不得低于商业总建筑面积的15%。
根据《意见》,凡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小区商业配套设施,要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建设和使用,杜绝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用途。对未按要求使用的,市区行政执法、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房管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许可手续,民政、文化、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相关批准使用许可手续,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不予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据了解,《意见》实施后,对新报建及未竣工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都应当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报建和查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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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 14: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