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军/中安在线/20100628
近一时期,芜湖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多个小区业主反映,称根据有关规定,有线电视安装费早已纳入房价“一价清”,计入房价,不应由业主另行交纳,而有的开发商拒绝交纳此费用,需业主自己到有线电视提供商处交纳,方可接入有线电视;还有的称有线电视费已替业主交纳,在交付房屋的时候要求业主交纳此费用,如果不交,就拒绝交房。为此业主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并上政府网反映,问题均未能得到解决。
针对广大业主投诉反映的问题,芜湖县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深入调查,经过走访该县价格主管部门、安广网络公司、涉诉开发商,并查阅国家相关规定,了解到:我省于2005年开始实行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制度,“一价清”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必须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注明房价构成。2007年9月,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 181号)第二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凡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在各开发商向县物价局备案的“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中均已明确房价包含有线电视线预埋等费用。另各小区建设时有线电视电缆等材料是由县网络公司提供的,开发商没有承担该费用,开发商所谓的替小区业主已交纳有线电视安装费,只是按小区户数统一交纳该费用。据此,芜湖市消费者协会认为有线电视安装费就是开发商在“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中标明的有线电视线预埋费用,已计入房价,交纳有线电视安装费是开发商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发商不得在价外另行向业主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或将其交费义务转嫁给业主,各开发商拒绝履行该义务并将此转嫁给广大业主,或在价外另行收取该费用的行为,均损害了广大业主的权益。针对开发商提出的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该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既然没有相关约定,就应由业主自行承担的主张。我们认为,该费用已纳入房价,业主已经在房价中交纳,不应另行交纳,开发商借口合同没有约定拒绝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的说法不能成立,况且,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也没有有线电视安装费由业主承担的约定。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芜湖县消费者协会将某开发商在交房时强行在房价之外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的情况向县价格主管部门作了反映,县物价局十分重视,在核实后,责令该开发商将房价之外重复收取的45500元(计130户,每户350元)如数退还给相关业主,同时,要求对后期交房的业主也不得收取此项费用,仅此一项可为该小区1200户业主挽回损失42万元。对其他小区业主反映的开发商拒绝交纳有线电视安装费,业主须自己交纳才能开通的问题,该县消协向开发商发了《建议函》,《建议函》指出其拒绝向县网络公司支付有线安装费,把自己的义务转嫁给业主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有关价格政策规定,也违背了公司在《明码标价书》中的承诺,侵害了广大业主的权益。建议开发商对已经自己交纳有线电视安装费的业主给予相应的补偿,对没有开通的业主承担开通义务。目前上述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上述投诉的处理,在开发商和广大业主中引起强烈反响,广大业主都明白:有线电视安装费已纳入房价,自己无须再交纳。
阅读:
6197
次
2010/6/28 17: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