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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5月1日起 市民购房需要交存住宅维修资金





王玲/《威海日报》/20100518


    5月1日起,山东威海市民购房需要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7层以下的单幢物业每建筑平方米交存70元,8层以上的单幢物业每建筑平方米交存110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养老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从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威海市出台了《威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按照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均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7层(含7层)以下的单幢物业每建筑平方米交存70元,8层(含8层)以上的单幢物业每建筑平方米交存110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的,维修费用由该楼层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在资金使用方面,《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全体业主公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房屋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房屋灭失证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

    《办法》还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但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该《办法》施行前已出售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统一归集交存;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以幢为单位统一归集交存。这一《办法》实施前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原有模式管理。

 


阅读: 5753 次     2010/5/19 8:42:00